政府為了沒有能力改善交通不合理和不合時宜的設置,以及無能制止惡性違規的飆仔,就懲罰大部份的用路人,言必稱難道守法很困難的人,搬去北宜沿線住,出入走北宜,看你還守不守法全線開40以內。
如果非得採取區間測速,至少需要把速限提高到50-60公里,而且是明明白白的規定,不是什麼規定40,實際是多少才開罰,因為你規定40,就是會有一些人開40以內當安全路隊長,我經常開山路回家,全線雙黃線,即使是沒有多少車,就是一定會有時速低於限速的路隊出現,而台灣有許多道路的限速過低。
許多人遇到速限就會自動開低於速限,就和許多人進了隧道和爬坡就會自動減速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