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高速公路上塞車,一路走走停停的,無聊之際突然想到,如果這時候有一部車違規走路肩,一刷刷了幾十台甚至上百台車,以現今行車紀錄器這麼普及的話,可能有幾十台車拍到,假設其中有五個人檢舉他,這五個人拍到的時間跟檢舉的日期都不一樣,甚至遇到的承辦人也可能不同一個,那他是不是會被開五張罰單呢?這樣算不算冤枉呢?有辦法申訴嗎?
公(發)布日: 094.07.19
本 文:
主旨:貴院函詢於6 公里或6 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之處罰
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院94年6 月20日北院錦刑未94交聲454
字第0940008224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第2 項第1 款規定,逕行舉
發汽車有同條例第33條、第40條第 1項規定之情形,其違規地點
相距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
以上者,得連續舉發;另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 項係有明文規定,上開違規行為經當場舉
發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宜先說明。
三、復依前開細則第3 條前段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
,應分別處罰;故本案案經彙徵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咸認仍應依
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倘屬於6 公里
或6 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3條、第40條第1 項規定情形之同一行為,始宜合併一案處
罰之。(交通部 94.07.19. 交路字第0九四000七八三八號
函)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
公路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本部公路總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所以違規行駛路肩適用6公里或6分鐘認定為同一行為
國道警察局各分隊承辦人沒有那麼多,
要開罰單也會核對是否符合連續處罰規定.
所以到目前為止,
還沒有駕駛人被檢舉違規行駛路肩而重複收到罰單的紀錄,
樓主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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