淒厲喵 wrote:如題,剛出隧道口就馬(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分開檢舉,再多送一條試試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v black jack wrote: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一條幾乎沒甚麼警員會開單的我還遇過我剛好開在大貨車的車側大貨車看都不看直接打燈就要切過來警察也沒開這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