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個消息內心感覺真是太棒了!希望能幫所有違規魔人解套喔,
如果再廢除7-1的廢物法條,期待大家共享祥和世界,台灣走上康莊大道。
經過小心求證,所依據的法規如後,請自行查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56-1條。
樓主聲明,台灣可貴之處就在於有『自由』。
要不要停取決於駕駛的自由意志,我沒有強制,法條與收費標準供參考。
停車位置有限,先搶先贏。
詳細施行細節在下方:
依據55條,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收費標準:3分鐘內300-600元,3分鐘以上就是600-1200元。
而臨停新規定則為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表示3分鐘內免費,超友善,爽啦!
依據56條:在禁止臨時停車處與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所停車。
收費標準:1秒(含以上)600-1200元。
如果是併排的話:1秒(含以上),需加收至2400元(私下推測是使用面積過大)。
此外,為避免愛車久停日曬雨淋,各縣市政府推出友善移車至適當處所服務。
收費標準:族繁不及備載。
洽詢方式:請參考各地區馬路上粉筆電話,有專人為您服務。
另外還推出保障方案,如果駕駛因上述停車而發生不好的事故:
車主享有即時送法院,傷者享有即時送醫院的貼心服務。
另外車主駕照繳回可否換回雞腿還沒定案,仍待主管機關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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