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個月某天半夜把車停在忠孝東路大安捷運站旁的小公園那天下著大雨
進去旁邊的網咖呆了一兩個小時
出來就發現車窗被砸裡面音響被拔走
我就打電話報警說車子被砸了請他們過來看一下
鑑識科的也有派人來採集證據
然後我就跟警察先生回去派出所錄口供
接著隔一兩個禮拜後車子修好了也換了個中古的單片音響
警察局也很秉公處理的寄了封公文來說明已把此事列案等候消息
本來就不抱持著警察會找的到小偷
我想事情應該就到此為止了
重點來了
相信大家很關心保險理賠這件事
當然正如大家所料
保險公司半毛錢都沒賠
因為一般車主保的是"竊盜險"不是"零件險"
就讓我來解釋一下
竊盜險顧名思義就要車子被偷走了才理賠
音響被偷可是車子沒被偷
所以名義上你車子還在沒被偷走不予理賠
零件險顧名思義零件被偷就可以理賠
音響是車子的零件之一
沒錯
我是不太懂法律定義
不過聽了一些朋友車代業務解釋了一番才有了初步了解
那想請問各位
如果照那天的情況
我報案的時候跟警察說我車子被偷走了
麻煩請警察先生幫我尋找失竊車子
找到車子後才發現音響被偷走
這樣子的情況下有可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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