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違規停車的狀況非常嚴重,
在台南市騎機車,不但要閃民眾違規停車,還要閃警車。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警車等等公務車輛在執勤時,
沒有違規停車的問題,但若是明明現場環境空間足夠,可以把警車停好,
而且警察當時執行的,也不是什麼緊急勤務(例如路邊攔停違規開單等),
還是硬要佔用機車道停車,我就不爽了,去1999給它投訴 ....
原本以為會被 [和諧] 掉,最後是沒有,提供投訴和回覆的內容給大家參考一下:
主旨:台南市第X分局警車,常態性停車不當,請督導改善。
說明:
1.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車因執勤需要,停車沒有違規的問題;但本人觀察,臺南市大多數警員在執勤時,仍多會應任務需要及現場狀況,以儘量不影響交通順暢與用路人安全之方式停車,值得嘉許。
2. 但本人長久以來,多次發現第X分局警車在XX區執勤時,明明現場空間足夠,但警車停車時就是要佔用機車道,迫使通過的機車需閃避,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以下舉兩則實例:
(1)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9分,XX派出所XXX等兩位警員於XX區XX路與OO路口執行路邊違規開單時,警車停於路邊,但超過路邊線佔用機車道。該兩位員警停車處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都符合規定;且執行路邊取締也非緊急勤務,員警取締別人違規時,也更該以身作則。兩位員警停車行為已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也使民眾對警務人員有負面觀感,請加強督導。
(2) 民國109年X月X日9時7分,車牌AFU-XXXX警車於XX區XX路邊臨時停車,警員在駕駛座未下車,警車臨停超過邊線,佔用機車道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該警車臨停處也是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也都能以符合規定的方式為之,為何警車就是不能把車停好?
3. 以上僅為個人有特別記錄具體事證的例子,警車停車不當之狀況其實更頻繁,而且印像中都是第X分局的警車,請督導改善。
投訴文的重點:
1. 先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搬出來,免得收到官方的回覆,直接搬這條出來說明就結案了。
2. 舉的例子要強調:警車停車處空間寬敞、前後鄰車停車都符合規定、警員執行非緊急勤務、警車停車已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警員執法應以身作則 ... 等等的大道理。
因為投訴的時候沒有附照片或是影片,當天就收到來電,請我提供。我有點懶得去拔行車記錄器的記憶卡,就和來電的人說,警員不是都有密錄機嗎? 而且規定影音要保存至少一個月(詳: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我舉的兩個實例時間都沒超過一個月,警察自己就有影片了,為何還要我提供 .... 就不用提供了。
一個工作天就收到回覆了,明快的處理效率真的要拍拍手。
XXX先生 您好:
您於109年X月X日向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分)市民信箱案件陳情,提及有關「本分局警車勤務中停放不當」等情,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謹將查處結果答覆如下:
經查您所陳案件,本分局已行政懲處員警違規部分。另本分局仍持續利用各項集會加強教育所屬員警。倘您對本案處理尚有任何疑問,可逕撥06-XXXXXX、XXXXXX(第X分局勤指中心),或110,我們會立即派員為您服務。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
敬祝 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巡官XXX
聯絡電話:06-XXXXXX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X分局 敬啟
有一句廣告詞,在刮別人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 .......
合法,但不合情理的事,還是可以投訴的。
a110110112 wrote:
過沒多久,該區用路人就倒楣了
這點不用擔心啦,
那個地點已經被我投訴到把機車二段左轉的藍色標示拿掉了 ......
按這裡看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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