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09:03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許姓男子今年3月違規在公車專用停靠格臨停小貨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16毫克,當場被開單舉發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24個月,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未依規定以「勸導代替舉發」,撤銷原處分,判許免罰,可上訴。
許提告主張,他酒測值0.16毫克是初犯,當時只是要移車,不是開車上路,警察應該以勸導為主,不應該開單舉發。
新北市交通裁決所抗辯,許違規在公車專用停靠格臨停,已經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而飲酒後仍駕車罔顧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裁罰沒有違誤。
判決指出,根據相關法規、警政署訂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酒測值0.15毫克以上,未滿0.18毫克的未肇事案件,且沒有不能安全駕駛、危害交通安全,「應予以勸導,不舉發為適當」。
法官認為,開單警員稱看到許違規才攔查,因有酒味而施以酒測,「直接開單沒有勸導」,因此許酒測為0.16毫克,沒有肇事、不能安全駕駛,符合「勸導代替舉發」要件,但警方直接開單已經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撤銷原處分,判許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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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15毫克~0.18毫克「應予以勸導,不舉發為適當」??
還說不是鬼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