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義交的權責問題,看了看法條102條和交通大隊裡頭針對義勇交通隊的權責,基本上並沒說明,實質上明確的確認具有大於路口號誌燈的指揮權。
原因是這樣的,在中山北路三段往台北方向通河街口,早上固定都有一名義交和警察(各站一個路口),義交在通河街口處,都會指揮通合街右轉中山北路的摩托車(紅燈右轉),但是請大大們google就知道,右轉後就是新生高架橋下方,只有一小條的摩托車道,導致直行車輛必須去閃躲禮讓 紅燈右轉的摩托車,出事後,義交的口供都說有注意直行是否有來車!!然後就無責了,有責任的是那個倒楣的被指揮右轉的摩托車,因未禮讓直行車肇責全責。
這樣是不是算滿倒楣的,義交指揮紅燈右轉,卻和直行車輛相撞,那直行車輛更衰,明明綠燈還要這樣被撞!何期無辜。
不曉得各位大大是否有如此經驗!感覺就像是被義交擺了一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