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應該是要違規者知錯能改吧?
超過七日的為什麼不寄發規勸單告知違規行為?(收到規勸單的至少要付處理費吧?)
這樣規定只是為了減少承辦人勞務而已,合理嗎?
超過七日不舉發這個標準是怎麼來的?為什麼不是一日,三日,十日,二十日,三十日??
減低殺傷力 交通違規舉發期縮為7天
7日是協商出來的,
也就是2014年,目前被收押的立委陳超明,袒護苗栗區的違停者,
要求修法將當時可以90天再檢舉的法規,
改為3天內要檢舉!
避免違停者居然收到30張罰單才知道紅線不能違停。
(立委的邏輯好奇怪,不是考駕照就要知道紅線不能違停?)
修法過程中與警政單位協商,3天太嚴苛了,所以討價還價後,修法為7天。
這位立委以為修法袒護違規者是大勝利,
結果修法完卻造成守法民眾的大反感,不檢舉的民眾紛紛加入檢舉者行列,形成顯學。
這次修法是讓檢舉交通違規變成顯學的分水嶺,
感謝這位立委。
如今被收押,真是不勝唏噓!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https://news...(恕刪)
自由時報2014報導如下: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普及化,出現不少「路見不平」的交通違規檢舉達人,違規民眾不知已被暗中蒐證,甚至有人收到多達八、九十張罰單,引發民怨。立委陳超明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交通違規舉發期由原先的三個月,縮短為七天,立法院五月三十日已三讀通過,將降低檢舉達人的「殺傷力」。
陳超明說,檢舉達人不會告知「你違規了」,導致不少違規民眾依舊「照習慣走」,因此可能天天被檢舉,修法前舉發期長達三個月,導致檢舉達人不一定在第一時間內舉發,而是可能累積快滿三個月時,再一次寄送給警察機關,導致被舉發者罰單收到爆。
頭份鎮中央路與竹南鎮環市路沿途不少商家、住戶都深受此苦,所繳的紅單罰款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飽受精神壓力,看到郵差、聽到門鈴聲,就怕會不會又寄罰單來了。
陳超明認為,違規雖不可取,但如果是警方逕行舉發,會張貼違規告發單讓民眾知道警惕不要再犯,但檢舉達人不動聲色、日積月累的檢舉方式,造成人際間不信任,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立法意旨完全不同,因此推動修法。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內文搜尋
X
....至於"七日內"應該是時效性,真實性...一般有仇當場(盡快)就報了,你拖了三天後就會放過對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