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設個檢舉人證照,要上課考試。 理由:假設一菜鳥檢舉人,一次檢舉100件違規。但是很多資料不齊全,警察可能要一件件回文。這對警察來說是額外的工作。 所以檢舉人應該上課,取得證照才可檢舉別人。每件都清楚。不需再回文缺失。
檢舉人只是提供影像給警方開不開單是警方決定的報案還要有證照??覺得冤要怪警方啊警方判決的如同法官你怪拿出證據的被告律師 ?!為了怕浪費資源那以後要打119是不是也要有急救護理相關證照才不會小感冒跟腳扭傷都要叫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