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次的調解與2次的開庭。最後被法官跟調解委員會說服用6XXXX元和解。
看來大家都是用原廠的維修價格來當作應賠償價格。這裡算是學了一堂課。
當然,有買保險就沒有這些烏煙瘴氣的事情了,所以,也當作是人生的學習,也給各位一個參考,謝謝各位的建議與指教。
==== 以下為原始文章
日前因為穿越雙黃線迴轉,導致擦撞一輛重型機車。當下車主有站穩,所以,只有重機擦傷。我們有馬上到警局備案,因為我認為是我的過失,所以答應賠償重機修復費用。我隔幾天有送一籃水果給車主,確認本人都好。
當時的重機修復費用是由我朋友估的,金額是37000。可是對方不接受修復費用,要求全部換新。原廠開估價是64000元。我認為重機是二手的機車(車主說是用40萬元購入),要求全部換新不合理,所以不答應支付這麼多的費用。
因為雙方談不攏,接下來重機車主申請了交通事故初判分析表(肇責全在我),並在車禍過後兩個禮拜驗傷,說腳有瘀青。然後又去另一個附廠估價,說更換全新的價格應為10萬。
我們已經去了第一次的調解,結果還是沒有成功。現在重機車主要提告過失傷害了。並要求一定要賠償10萬元。(可能希望殺價後可以拿多一點吧)。目前重機因為只是擦傷,沒有安全上的疑慮,所以車主並沒有自己花錢做任何處理,一樣上下班。
我想要請問,撞到賠償有規定一定要換新嗎? 這樣提告過失傷害是會被受理嗎? 我還可以做哪些事情?
另外,我可以就接受三次調解不成,然後讓法官來判定我賠的金額嗎? 雖然我有犯錯,但感覺被敲了一筆,寧願花時間精力處理這件事。
如果圖片有不妥的地方需要蓋掉,再麻煩通知我。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