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https://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2009/mobile01-1bc83c9a94e225dd09ebe3aa69296c0d.jpg"> 一路不斷違規的人到底有什麼臉面出來抱怨。三立新聞
違規民眾想要說的是連續處罰裡的六分鐘六公里規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六分鐘六公里只適用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回頭檢視四張罰單的地點都超過一個路口以上符合85-1條第二項第一款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而且都是獨立的單一違規行為而不是超速這種持續性違規行為對於罰單內容不服還是依照程序進行申訴
以下留言太蠢,大家笑笑就好,支持連續開單連續開罰,罰到滿罰到怕,誰叫你違規!!我個人覺得可以開多次違規,但同一種違規還是應該併在一起處罰比較好這樣連續處罰有甚麼意義嗎? 他當下根本不覺得自己違規,開再多也沒用當然他現在知道了,那開1張單跟10張單有甚麼實質上的助益嗎? 只是靠北比較大聲比較久而已應該要像超級戰警Demolition Man一樣,一違規馬上警告我不是違規魔人,也不是檢舉達人,只是個希望有安全交通的用路人
strive wrote:我在忠孝東路一段闖了第一個紅燈後,再繼續闖到忠孝東路七段底應該合併一張發單即可! 以下留言太蠢,大家笑笑就好,支持連續開單連續開罰,罰到滿罰到怕,誰叫你違規!!謝謝你的反串,或許我的想法很爛太狹隘但就你說的情境,還要有人跟著你闖紅燈舉發你,這檢舉達人是被同化了嗎?就四個字"比例原則",提出情境無限上綱沒有比較有趣,等等有人就要提殺人了喔對,吸毒沒意識還無罪喔!當然這你也可以試試,反正打打字模擬情境!!就像你才剛從忠孝東路從頭到尾闖紅燈我想說的是,不管甚麼方法,要有能有效喝止違規犯罪,而不是只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