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冷氣房開單算“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2.勸導實施規定看字面意思就是違規人及警方都在現場
然後警方在冷氣房開單說他無法勸導所以不用勸導?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
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
予勸導。
ryan00014875 wrote:
1.在冷氣房開單算“(恕刪)
那因為 7-1 條的規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yBXBjtS970

所以後來才要修法, 讓警察有 再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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