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調解過1次,可以直接告過失傷害嗎?還是得再進行調解才可以呢(因有給對方討論民事賠償到8/21 17:00)?
2.若需提告,是到警察局提告,還是法院呢?因為相關資料都沒有對方的身分證跟住址。
3.若上法院,一定要請律師嗎?
4.法院開庭費用是怎麼計算的呢?
5.若法院判決下來,是否會包含我要陪對方車損多少錢呢,還是只有判賠對方要陪我而已?
在此先謝謝各位版大的回答,謝謝。
事發經過:
1.3/26早上由地下室出門時,因視線被違規車輛遮住,看到對方車輛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突然衝出來),就撞上去了。
事故圖如下:

2.對方開車,我騎摩托車,當場摔倒並滾落,造成多處挫傷及擦傷。
3.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
我:起駛未禮讓行進中車輛(人)
對方:涉嫌未注意右側狀況
4.車子損傷情況如下(右後門擦傷、右後門及右前門飾條擦傷、輪框擦傷):


5.對方估價:

處理情形:
1.事發到現在,對方只有打過一通電話來詢問受傷情形。
2.對方保險公司有傳簡訊過來告知車輛已出險,我立即去電請對方告知估價單及後續處理狀況,但對方都不理不睬。
3.因對方皆無動作,我申請調解,並於8/18調解失敗(對方維修費開價過於離譜,甚至連未損壞的後照鏡、前門也一併維修)。
4.當場與對方保險公司商討後賠償金額,避免浪費對方時間,若對方同意維修價格,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期限為8/2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