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魔人vs改善交通vs修訂規則/檢舉規則。
現在因為行車記錄器很普遍,所以檢舉很容易,很普遍。如此會引發新的問題,不是當初定交通規則時所想得到的,個人建議交通單位應該要修訂規則,以符合時代的進步。
以下只是舉例,不夠嚴謹還需要大家集思廣益,透過專業人員的協助,補足漏洞。
檢舉在一些方面的確有助於改善交通,但是太過,真的有點變成擾民。
因為當初定交通規則時的環境/科技水平不一樣。交通規則想必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讓大家有遵循的依據,發生事故時有判決責任的標準;在某些狀況下/或特殊狀況下,執法單位可以依據規則執行;但是當初環境/科技水平比較低,執法單位可以依據狀況判斷要優先執法/或強力執法,或微罪不舉。但是現在記錄器普遍,問題就出現了。
規則一定是定的比較嚴謹完整,才有法律判決的依據。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大家很多人都有攝影機,如果盡檢舉一些微罪,相信大家都受不了,包含檢舉人也是如此,只是檢舉人不會拍自己而已,一定多多少少也可能有違規。
例如現階段可以採取比較嚴謹的檢舉條件,一步一步補足爭議漏洞:例如有安全問題的違規如:闖紅燈,未打方向燈(但是順著路開車的要定比較細的規則,如路只有一條左/右轉,應該是不需要),停車造成堵車/危險(例如檢舉影片需要顯示堵車幾秒鐘,幾輛車等等),路幾公尺範圍內需要有淨空空間(現行紅線=只能上下車3-5分鐘內,但是如果造成堵車/危險還是可以舉發/需要負責),不能停車格畫好畫滿;
真正完全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可能還需要看時段,車輛多寡而定,應該比現行紅線少很多),增加設計雙紅線,一旦無特殊狀況下,一律照相檢舉/舉發。
還有山路開車越線的問題。山路越線:很明顯,山路上的雙黃線?在如果很少車的狀況下,大部分駕駛都會越線,真正很危險的彎道也許真的不允許越線(是不是加設一種線,例如紅黃實線?)在明顯沒有車的狀況下,允許越線一部分(程度如何,專業單位應該比較清楚?)程度都還需要細究/討論,交通專業單位應該都知道爭議在哪裡,如何嚴格認定,如何修訂法規,需要一次總檢討。
例如聽說超越停止線需要嚴格認定,這個就很實際/正確。大家討論,也許可以越來越釐清一些狀況。生氣,互相無謂的指責,無法使國家更進步,現在開始一步一步改善,以後就有比較好的環境,也許匯集後,可以提供立法委員/相關單位參考修訂規則:。謝謝大家。
廢井身兼恐龍都可以自由解釋法令
看今天以下這個好了
檢舉達人就是正義?別讓我笑了 看看裡面影片再來說是多正義?
有檢舉過行駛中使用手機就知道
警察會說無法證明騎士拿的是手機(拿的可能是相機,不在規範內)
也不構成危險駕駛要件
再說斑馬線臨停
駕駛又沒下車也不會舉發
Motorhom wrote:
檢舉魔人vs改善交通vs修訂規則/檢舉規則。
現在因為行車記錄器很普遍,所以檢舉很容易,很普遍。如此會引發新的問題,不是當初定交通規則時所想得到的,個人建議交通單位應該要修訂規則,以符合時代的進步。
以下只是舉例,不夠嚴謹還需要大家集思廣益,透過專業人員的協助,補足漏洞。
檢舉在一些方面的確有助於改善交通,但是太過,真的有點變成擾民。
因為當初定交通規則時的環境/科技水平不一樣。交通規則想必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讓大家有遵循的依據,發生事故時有判決責任的標準;在某些狀況下/或特殊狀況下,執法單位可以依據規則執行;但是當初環境/科技水平比較低,執法單位可以依據狀況判斷要優先執法/或強力執法,或微罪不舉。但是現在記錄器普遍,問題就出現了。
規則一定是定的比較嚴謹完整,才有法律判決的依據。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大家很多人都有攝影機,如果盡檢舉一些微罪,相信大家都受不了,包含檢舉人也是如此,只是檢舉人不會拍自己而已,一定多多少少也可能有違規。
例如現階段可以採取比較嚴謹的檢舉條件,一步一步補足爭議漏洞:例如有安全問題的違規如:闖紅燈,未打方向燈(但是順著路開車的要定比較細的規則,如路只有一條左/右轉,應該是不需要),停車造成堵車/危險(例如檢舉影片需要顯示堵車幾秒鐘,幾輛車等等),路幾公尺範圍內需要有淨空空間(現行紅線=只能上下車3-5分鐘內,但是如果造成堵車/危險還是可以舉發/需要負責),不能停車格畫好畫滿;
真正完全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可能還需要看時段,車輛多寡而定,應該比現行紅線少很多),增加設計雙紅線,一旦無特殊狀況下,一律照相檢舉/舉發。
還有山路開車越線的問題。山路越線:很明顯,山路上的雙黃線?在如果很少車的狀況下,大部分駕駛都會越線,真正很危險的彎道也許真的不允許越線(是不是加設一種線,例如紅黃實線?)在明顯沒有車的狀況下,允許越線一部分(程度如何,專業單位應該比較清楚?)程度都還需要細究/討論,交通專業單位應該都知道爭議在哪裡,如何嚴格認定,如何修訂法規,需要一次總檢討。
例如聽說超越停止線需要嚴格認定,這個就很實際/正確。大家討論,也許可以越來越釐清一些狀況。生氣,互相無謂的指責,無法使國家更進步,現在開始一步一步改善,以後就有比較好的環境,也許匯集後,可以提供立法委員/相關單位參考修訂規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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