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的事情發生了,不是去撞人而是被撞 (汽車碰汽車)
1.對方是有保險而我方只保 賠對方的車損 沒保自己修車的費用
初判表出來 保險公司判定肇事責任7:3 對方7 我方3
所以當我們去牽車時,修車廠要我們拿三萬多出來順便簽和解書才讓肯我們牽車走
車廠當初估價我方的車修理起來要12萬多,所以3萬多是因為我方肇事比例 所以自己要出的部分嗎?
2.如果當初3萬多付了,在車廠簽了和解書 那是不是這案件就算結案了?
3.我方人是僅有稍微擦挫傷 無大礙 但重點來了......
經過這次車禍後,整個人變得不愛出門,一下班就把自己關在房內,鬱悶寡歡,有時很容易暴躁,食欲不振,一天就只吃4-5根薯條就吃不下了,從前愛笑的開朗個性全不見了
取而代之的是失眠 憂鬱 焦慮 身邊的人一看就能發現有明顯的落差 現在都必須要到醫院去看身心科跟精神科 因為現在得靠藥物才能助眠
這部分 是否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 對方保險那方面會過嗎?
因為沒經驗 雖然有上網查了一下 但找不到心中想要的類似案例
所以上來提問一下 尋求大家的意見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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