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
保險公司只理賠損失
所以請公傷假如果沒有被扣薪,代表沒有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另有一說
公傷假是勞保及勞工、雇主之間的補償
薪資損失則是對保險公司提出的損害賠償
二者意義不同
引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因為職災的薪資補償與這次車禍事故所造成原告的損害,並非是同一個原因。所以不能因為原告公司已藉由勞保給付給原告薪資的補償而抵充加害人應負的責任。
請教各位前輩
有無親自經歷過或聽說過
還是本身就是在從事保險執業的前輩可分享一下經驗
謝謝
toxin0702 wrote:
正常聽起來好像是不賠(恕刪)
目前遇到的是
1薪資證明(一天要多少賠償)
2請假證明(有請才有算)
3醫生證明(不依診斷書上所述休養日期,而是依請假證明計算)
amoamoamo wrote:
您好,我猜您的狀況是(恕刪)
是通勤職災無誤
但保險公司咬定無因此事而蒙受實際薪資損失
認為我雖然因傷無法工作,但公司給予的公傷假並無扣薪之事實(一樣領全薪)
所以不予理賠
這樣搞到最後,就算上調解會
雙方還是各說各話

如果我拿法院的判例,有用嗎?
例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88 號民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4.休養期間工資損失:
(2)公傷假期間之工資損失:
原告於上開公傷假期間,和大公司仍按月給付原告本薪、交通津貼、出勤津貼、伙食津貼等薪資,此有薪資單(本院卷一第117至122頁)可佐。惟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之1定有明文。是必以其損害與利益,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生者,始可適用。另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薪資補償義務,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對被害人所負之損害賠償義務,亦非出於同一原因。是以縱使原告之僱主和大公司確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付原告職業災害薪資補償,被告仍應賠償原告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之工作損失,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被告辯稱:原告於公傷假期間仍然有領取薪資,原告實際上並未因車禍而受有薪資上之損害,自不得請求賠償等語,並不可採。
討海人的夏天 wrote:
有一說保險公司只理賠...(恕刪)
你為什麼要一直糾結保險公司的理賠呢
醫生開幾天 就算幾天
公司給你的 是公司給的
不是幫對方減少損失的
拿醫師證明跟扣繳憑單去給他看
少一天都不行
保險公司只會砍價
你要找肇事的那個人
如果你覺得有精神損失
精神賠償金額一併寫進去
一起喬(沒錯 調解委員會就是搓圓仔)而已
不高興 不滿意對方態度時
就可以直接的走人了
不用大小聲
調解大概三次後
就可以直接去找原本處理的警員提過失傷害告訴了
這樣說好了 假設你要求300000 然後保險公司只願意賠二十萬另外十萬就是肇事者要出
在約定時間內保險公司沒有把錢匯到您所指定的戶頭 你所要求償的對象也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所以這樣子就很明瞭了 保險公司只是幫肇事者負擔 而不是全部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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