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
我在5/22在T字路口發生車禍,
我方機車直行在主要幹道,對方從旁邊小路要出來左轉,
我撞擊前有按喇叭及減速,但對方車輛一直前進,
之後因為煞車不及,撞到對方左前車輪前方板金(凹陷),
我原地倒車後造成全身挫傷跟擦傷。
初判表判決下來為: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未依規定讓車
之後我主動申請調解,昨日收到調解日期
但因為平日我上班難請假,有找認識的保險員姊姊幫忙代理
剛好那天保險員姊姊有事情,就請我跟委員會申請延期
但委員會說必須要『雙方』都同意取消,才能改期
因為車禍當下對方車主態度極差,之後也都無主動聯繫
我方保險公司告知我,對方也沒有跟他們的保險公司說有發生車禍
因為真的不是很想跟對方有任何往來,我早上僅傳了簡訊
也傳了line給對方公司老闆(當時對方老闆有留名片)
對方老闆回覆我:『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且會為我轉達給車主』
想問一下如果原定調解日期
我未到場,而對方有到場的話而調解失敗
是否委員會會再安排第二次協調日期?
如果對方車主回覆我簡訊了,
我要請他主動與委員會取消原定日期嗎?
還是我這邊打電話跟委員會告知即可?
如果一直聯繫不上對方,就不能改期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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