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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0914 wrote:
高速公路前車發生兩車(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是 "實際煞車的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空走距離),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只算空走距離的反應時間),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95km/h , 每秒前進26.3m 只算空走距離的反應時間,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 10.5-13.1m , 算整個空走距離0.7~ 0.8秒, 是18.41-21.04m
你是第三輛車 , 第二台車的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0.5-13.1m(空走距離的反應時間),由原本的50m下降到只剩下38m
再傳到你開始煞車時 , 反應的空走距離 再消耗 10.5m-13.1m , 只剩下 25m 了
因為是人,用眼睛看,不是透視,人腦很難準確判斷車速!人腦會判斷的是速差發生後的車距變化!,
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必然繼續傳遞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給更後面的一台車。
你根本不可能 和路隊長 同步剎車? 因為這是"人腦"不可能辦到的!
根本不能以結果論來開出 這樣的罰單
請以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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