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報導 有車禍常客 小傷或無傷 屢次獅子大開口 以刑逼民 結果逼到被法院判賠 自己吃上官司 各位先進有何看法? 我記得01的先進很多都是教導 車禍 不看肇事責任 就算自己全責也是先去驗傷 在告對方 以刑逼民 求對方和解
新聞原文「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男濫訴告法官遭罰6萬19:032020/06/04 中時 賴佑維桃園市1名男子認為法官「往法裁定」,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不過法院發現,是男子提告後,逾期未繳裁判費。而且法院發現男子不補正又告法官的行為並非首次,給予從重裁罰6萬,還在裁判書白話寫上「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男子主張法官「往法裁定」(原文如此),並對法官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不過法官發現,被告主張的案件寫錯,他透過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是另外一件糾紛,不過該男子提告後,並未補繳裁判費,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該件。法官認為,原告提起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是起訴必備的程式,如果沒有,就是起訴不合法。但法官發現,男子「這種不補正又告法官的行徑,早就不是第一次」。法官舉例,男子曾經向警方提告,並在「請求被告發還告訴人依規定拾得遺失物,原告均依規定送交警署轄下機關」。法官發現後,提醒男子要具體表明物品名稱等,男子僅具狀陳報「拾得物品眾多,無法一一贅述」。法官也發現,包含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桃園警分局、中壢警分局、蘆竹警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分隊長都曾被男子告過損害賠償或者損害返還所有物賠償,不過卻未繳納裁判費等原因被駁回。法官白話的在裁判書寫到,男子逾期不補正的行為,法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法官審理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3 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法官最後還怒寫「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法官對於男子恣意提告未完成依規定法定程序竟然回頭告法官民事庭法官為了要讓男子得到教訓才判決裁定罰鍰與樓主文章說的以刑逼民一點關係都沒有不知道在帶什麼風向?
判決文 罰提告人6萬就這2點1.提告人 不依規定繳裁判費 ( 明顯違規 , bad )2.提告人 自己提出要歸還遺失財物法院要求他列出清單 提告人又列不出詳細內容(呼嚨他人 ,bad )至於常客 是判斷一個重要方式法官不認識提告人查詢過去與提告人相關案例來了解提告人的歷史本來就是很正常一個人的習性 有機可循 習慣犯(出獄後再犯)很常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證據說明是提告人的問題找星爺來幫忙打官司都無用
曉得 wrote:法官對於男子恣意提告未完成依規定法定程序竟然回頭告法官民事庭法官為了要讓男子得到教訓才判決裁定罰鍰與樓主文章說的以刑逼民一點關係都沒有不知道在帶什麼風向? 見識淺薄理解力有限吧總是會斷章取義一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