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不幸與一台公車發生擦撞
對方是100%的肇責.
確認對方出險後我才把車丟去原廠修
保險公司也去看過車也同意修車內容
板加烤花了8天的時間
今天我去原廠牽車
服務員跟我說我要簽和解書之後才能牽車
不然就是要我付現金!
於是我打電話問我的業務!
他告知我和解書簽了等於這場車禍已完成和解
而且產險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想問問懂保險的人....
這樣是否是正常且合理的要求
我的車是福特!
修車產是板橋建富!
對方的保險是台x產險
來講講結論吧!
這修車的內容
板金加烤漆、定位跟輪框修復
金額大約是20000,車修了8天
代步費對方最後還是賠了我1天1000元
總共是8000元
對方出險時修完車是否要簽和解書
對方理賠科的科長說
因爲對方是讓我簽一個空白的和解書
因此我沒有簽而且也不讓我備註
可以簽但是車主能備註
只針對車損的部分已修繕完畢等等
事實證明.....
自己本來該有的權利本來就該自己爭取
就算我車有保代步險
一樣可以跟對方要求賠償
(前提是對方100%肇責)
網友一直在說自己本來就該買代步險
難道你的車險是對方付錢的嗎
還有代步車險是不會有代位求償的!
保險公司只針對車體的部分按責比去算
一堆人說折舊折舊
你真的有因車禍案件告上法院嗎
其實我也沒告過 但是總要試試看
才知道可行不可行
其實我等車禍的文件下來,
準備提告說
我一次都沒聯繫對方跟保險公司
只有對方打來的時候我告知他們我的條件
反正不合解就告法院
我不在乎錢只是你讓我不爽
你只能賠好賠滿
法院判多判少我不在乎!
感謝大家提告的意見!
就不在回覆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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