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騎機車被違規左轉機車碰撞,以為雙方人車平安後離開,
後來被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後,對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益,
否則無條件賠償5倍原賠償金;
開調解庭前多次請對方向法院撤告,但對方都不處理,
後來才在調解庭完成和解程序,處理方式出人意表。
今天收到肇事逃逸的不起訴處分書,說對方如有不服可以申請再議!
請問檢察官說沒有逃避肇事責任之犯意所以不起訴,那對方提出再議會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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