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民眾檢舉是事發後30日內提出即可,然後就有一些人連續蒐證兩、三周再一次檢舉,這樣有些人就會一次收到幾十張罰單
所以後來改成民眾檢舉要7日內送出,結果還是一樣的情形
接著又改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統一裁罰細則中所謂的「違罪、可以勸導代體舉發」的規定,把甚麼機車四貼、半夜違停都納入微罪不舉.
結果當然還是有一堆人會一次收到一疊罰單
接著又改成要實名制想要嚇唬人,讓交通志工以為會被查水表;結果個資法保護得很好,根本不會被查水表,所以還是一樣有一堆違規成癮患者一次收到十幾張罰單.
上個月又提案打算把警方的舉發期限從90天縮短到7天、30天之類的
這個月又提案搞甚麼第一次被檢舉要先勸導
怎不乾脆一點提案廢除民眾檢舉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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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點有建設性的東西好了
我們的檢舉制度只有兩個問題
1. 警政署不肯出面統一全國的審核標準,導致各地承辦人各自為政、各自稱王,一堆明明違規明確的影像,法院也有先前的案例可循,但承辦人依舊不舉發,導致檢舉人和承辦人起爭執。
↑↑↑ 但這種事件被媒體報導出來,就會變成「警方不舉發,檢舉人還會過來罵」,企圖抹黑交通志工。↑↑↑
2. 胡亂檢舉的民眾造成警力額外負擔。 根據某些縣市警局自己在議會質詢上公布的數據,民眾檢舉的案件,經過審核後舉發成功率約7成,也就是70%! 民眾非專業執法人員,有7成的正確率已經很高了吧,但在某些媒體的報導之下就會變成「民眾亂檢舉,正確率『僅』七成」之類的。
事實上既然已經實名制,那大可修法,讓真正胡亂檢舉、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的民眾受到裁罰,根本無需搞一堆小動作,想盡辦法惡整交通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