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本來可以順利和解的車禍,就是因為第一保想少賠幾千元,變得無法順利和解!
我在高速公路撞到前車,又被後車追撞,依比例我要賠前車85%,撞我的後車要賠前車15%。
前車的市值是12萬,修車廠報的維修價是20幾萬。我投保的南山產物,很為投保戶著想,為了幫保戶解決問題,第一時間就跟前車,提出最高理賠金額來解決問題(賠12萬的85%)。
原本前車車主也同意接受這個條件和解。但是就是因為後車投保的第一保,為了想省錢,說修理費不到12萬,不願賠1萬8(12萬的15%),所以後車無法跟前車達成和解。第一台車的車主因為拿不到12萬,所以也不願跟我和解。
不是有投保就可以省卻麻煩,更要慎選保險公司,否則花錢投保,卻因保險公司想省錢,讓可以順利和解的案子,無法順利和解,這樣就失去投保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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