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有跟大家分享人生第一次跟小孩在騎樓被騎汽車撞到的事情。
因為一個人要照顧小孩,又要處理工作,還要跑醫院,精疲力盡,而且加上沒有經驗,沒有去看精神科,也沒有請律師,對方保險公司說,要看到法院判決才賠償,肇事方說上法院他亦不一定會輸,所以直接提告傷害,簡易庭判決是二份,,各判拘役50日,易科罰金每天1000。在這個判決過程中,對方沒有提和解撤訴。我也不知道要提刑事附帶民事。結果等到判決結果下了,才再分二個案子,去法院提民事賠償訴狀。
法院先寄調解庭通知,在第一次調解庭中,調解員叫我們自己調解,肇事方來了7-8個人加上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保險公司人員一上來就開罵,說提出25萬是獅子大開口,然後說沒有寄繕本給他,違法法律程序,然後說不懂不會請律師,律師費6萬塊。後來沒調解就延後調解了。
我後來打電話問法院和律師,律師說調解庭不需要寄繕本給對方,民事庭前才需要寄繕本。可是對方理賠人員講了一串法律條文用於說什麼繕本需要先寄給他才能決定要不要調解。我有幾個問題跟大家請教,
1、請問有人在調解庭寄過繕本嗎?
2、請問調解庭主要是談價格嗎?還是核對單據?
3、如果調解不成,等到了民事庭,法官是否只會判賠有單據的部分?除了門診醫療費用單據+計程車費+置換人工貼皮費用外,其他單據我幾乎都沒有保留。
4、衣服破損,後續醫療費用估算,這些沒有單據的,是否對方都不會賠償?
5、關於精神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說擦挫傷只賠2-3萬。請問大家是這樣估算還是根據個人財力估算?
6、我兒子受傷的部分目前還沒有恢復原來對的樣子,請問這個如果現在去醫美中心,現在已經過了快1年了,醫美的估價可以作為證據嗎?哪些醫美診所可以開估價費用單?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