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回覆內容中,引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是錯的。因為,第12條一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這已經指出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的適用對象,不是民眾。而第12條中的三,四,五項中的採取行為,都不是民眾檢舉可以有的行為。而後段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及細則第23條,就發文內容來看,應該沒有甚麼問題。原因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第 146 條: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除了(禁制標線)性質加上處罰條例有規定之外,輔助性質的標線沒違反規定的情形下,只是感觀不好。轉彎線是輔助標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0條指示標線區分如下:--->三、輔助標線:--->二、轉彎線。沒有傷亡的交通事故只是檢舉,非禁制的標誌標線或號誌,在沒有違反處罰條例情況下,只能說是開車習慣很討厭跟駕駛水準低下,但沒違規。你這項檢舉是錯的,不開罰單是對的,只是不開的理由不太對。你應該檢舉的項目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8-1-3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但最好先拍到有道路中心線的標繪會比較完整。.而不是轉彎線這個輔助標線。只是,有道路中線處的定義,但我還沒看見過道路中心處的標線劃設是甚麼樣子的。我的認為結束。
ryan00014875 wrote:我是以這條去檢舉,影...(恕刪) 看發文+擷取照片+回覆內容,我以為你以該條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沒先問清楚就先認為,我有不足向你致歉;收回部分認為,你沒檢舉錯,只是這個沒交通事故的純檢舉,少了路口中心處的標繪,總是缺了點什麼,也很難說舉發單位怠職,很多都是檢舉不會過,而有事故時都會成為究責的因素。只能希望台灣的駕駛水準能高於法規規定,沒速限卻有速限,沒燈號卻有燈號,行人能自律的在道路上安全行走而不是好好走卻走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