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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改車裝燈被罰900元 法官認定不影響行車安全撤罰

騎士改車裝燈被罰900元 法官認定不影響行車安全撤罰

2020-02-05 12:53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林姓機車騎士在車尾燈及車身加裝小燈泡,被員警攔查後開單告發,林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法令雖規定不能任意改裝車輛,但前提是「影響行車安全」,林加裝幾顆小燈泡,並不會影響自己和其他用路人,因此判林男勝訴,撤銷900元罰單。

判決指出,林姓機車騎士日前在左營區明誠、河堤路口被員警攔停,員警問他知道哪裡違規嗎,林男搖頭說不知道,員警指著他的摩托車,說尾燈及車身都不能加裝小燈泡,因此當場開出900元罰單。

林男事後查法規,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中,載明「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林認為,「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前提是「影響行車安全」,他自認在車尾燈及車身加裝幾顆小燈炮,不但有助於行車安全,更不會影響他人,於是決定打官司替自己爭取公道。

法官審理時發現,林在摩托車上加裝的幾顆小燈炮,勘驗時只能隱約看到藍色光,理應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反射產生刺眼,而影響行車安全,更無法認定增加了燈光就會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判林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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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才能讓法官認為不影響行車安全

照地燈 微笑燈 呢?
2020-04-18 18:03 發佈
就算徹罰了

監理站那關能合法驗過嗎
公務垃圾造就社會垃圾,兩種垃圾都沒有存在於社會上的必要。
xyzsaeba wrote:
公務垃圾造就社會垃圾,兩種垃圾都沒有存在於社會上的必要。


有了這個判例後

以後好玩了
Ja100cky wrote:
有了這個判例後 以後...(恕刪)


的確滿好玩的

最常見就是大貨車和公車
都裝一堆燈都是為了安全
其它車種增加燈光卻都是不安全

不知道這判例會引起什麼變化
Ja100cky wrote:
騎士改車裝燈被罰900(恕刪)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所以是開單的警察或監理單位要去舉證, 車主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後已影響行車安全?
hken117 wrote: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所以是開單的警察或監理單位要去舉證, 車主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後已影響行車安全?


要怎麼舉證是個大問題

連整路開遠光燈超級影響行車安全的都不知道怎麼檢舉成案了
驗車是監理站與環保局的權限,一個驗改裝、一個驗排氣,警察根本就沒有驗車的資格

常常有這種笨蛋警察自以為是,甚至肉眼在驗排氣,真不知道那小腦袋在搞什麼?
最好笑的是 原廠LED大燈 但是選配沒選 事後裝的時候~
那個被認定改裝 換照每年驗車還要年檢光型,同年份同車型同LED大燈就不需要年檢.
所以到底他們同車型的定義和原廠大燈的定義是如何..
Ja100cky wrote:
騎士改車裝燈被罰900(恕刪)


那麼。牌照裝裝飾框會影響行車安全嗎?為何還要取締罰款?

我覺得,有些法官就是喜歡添亂!讓警察照法規執行也不是,不執行也不是。就像親眼目睹違規或是其他違法行為,追也不是(追到違法者自撞受傷,警察倒霉),不追也不是(被人說怠忽職責,只會散步開紅單)

是不是各種法條要送到司法院讓所有法官審閱過,通過的才能執行。

此案例,個人深深感受到這位法官的江西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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