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發生一點行車糾紛
就不暴露小弟是哪一方了,以免模糊焦點
爬了很多文似乎沒見過相關的討論
想請問各位學識淵博的大大
根據法規: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如果在距離斑馬線超過100公尺且無設有不可穿越、雙黃線、分隔島的狀況下
行人就有權利穿越馬路嗎?
如果遭撞,肇因一般如何判定呢?
行車一方無煞車、該案無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
謝謝各位
ujm50561 wrote:
最近有發生一點行車糾(恕刪)
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被撞 受傷騎士求償勝訴
王姓民眾過馬路未走斑馬線,導致林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受傷。騎士提起求償訴訟,士林地院認為,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成責任,日前判決賠償騎士1萬餘元,仍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67289
撞未走斑馬線行人 駕駛挨告遭求償30萬
行人穿越馬路要走斑馬線。之前有多起案例是因為沒有走斑馬線,,遭撞還沒得賠。不過台中這一起案件,一樣是行人穿越斑馬線被撞,不過車禍鑑定卻出爐,駕駛得負擔70%的肇責,,原因就在當時駕駛右轉之後,行人已經跨出馬路好幾步,駕駛卻好像沒看見一樣,不斷直行加速,當場把行人撞倒小腿骨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Ux6u4m8bV0
所以, 還是要看 撞擊前 雙方動態的一些細節. 一般人能不能注意, 來不來的及閃避...
劉奕兒612 wrote:
第六款寫的很清楚了啊
行人可以穿越 但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代表車輛路權較大
撞到的話就車未注意車前狀況3 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7
如果能證明路人突然衝出猝不及防就0
又是一個法盲 第六款這句話哪裡有說車輛路權大 只說行人必需小心
103條明文規定 汽車要禮讓行人 你說誰路權大?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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