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道路被測速法規規定在此規範下。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修法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舊法規 2009可以查到的規範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可以查到近期新聞。兩個為同一個報導,只是媒體不同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285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27/1453461.htm
我想問的是......
一般道路上。
前有測速照相告示標語--------超速車輛-----------警方測速點
距離: 0---------------------------150------------------300
上面這樣應該是合法的
測超速儀器超過300公尺以上就應該是非法了吧
加上常常躲在柱子跟角落。
其實,我想表達的是儀器會需要測距的距離。
所以法規這樣規定,基本上正面要拍到是很難的
因為儀器本身就會是打遠砲型的工具了,基本上需要100尺以上的距離
所以看到警示牌的時候,300公尺內就有警察了。
最近的距離站點為距離告示牌100公尺。如果儀器測距是150公尺。
那麼車子會在警示牌前就拍到了。
感覺,法規這樣設定基本上,警察是很難取締。
但是,好像很多人看到也是直接就去繳了吧。
ps.上述為討論法規,並不鼓勵超速違規等行為。
抗告內容是拍照位置超過告示牌300公尺。 但是不知道那時候法條有沒有更動過。

新聞連結在下面。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93866
日期為 2018/1
一名施姓男子騎大型重機,在桃園限速50公里市區道路飆速110公里,被測速相機拍照開罰,他不服提告;測速告示牌跟照相機距離280公尺,但拍照地點離相機31公尺,超過交通部「告示牌跟違規地點300公尺的距離」規定,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不符正當程序,判決男子勝訴撤銷罰單
上上貼的新聞內容為
徐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單,指當時員警取締測速時,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違反法定要「明顯標示」的距離。
交通局答覆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距離警告牌204公尺,仍有超速違規事實;但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明顯標示」,縱然徐姓男子有超速事實,但警方的程序違法,撤銷罰單改為免罰。 2019/5/26
如果法條是沒有修改的情況下,看起來規定會隨著變化的。?。。??
再次聲明:上述為討論法規,並不鼓勵超速違規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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