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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再補充後續新案件)白色恐怖再臨。檢舉違停1小時內,中和警察來我家要抓我強制就醫,違憲法侵害人權!錄影檔事證明確 , 誹謗我誣告我的被告居然不起訴 !

檢舉要注意了。(可以直接看下面圖文說明比較快,不用看一堆文字。)

修正 , 查了一下我當時打電話檢舉違停的時間 ,到警察來我家,不到1小時。

首篇文章內容圖片將依進度不斷更新。

阿萊斯特:問題無法解決的時候,我們還可以解決提問的人。
所以我被解決了。

我剛檢舉交通違規,立刻遭人挾怨誣告我打人。
(2022年再補充後續新案件)白色恐怖再臨。檢舉違停1小時內,中和警察來我家要抓我強制就醫,違憲法侵害人權!錄影檔事證明確 , 誹謗我誣告我的被告居然不起訴 !


檢舉違停後不久,有人來我家前嗆聲,引我出門理論,在我完全沒有碰到他的情況下,他大聲喊:[吼,我好怕,他打我,搶劫喔,他追我,你看。]然後闖紅燈。沒多久警察(06201)來我家找我有人要告我傷害罪?我氣得要立刻要求當面對質,陌生人對方就在外面,我問陌生人我怎打他?我有碰到他嗎?他第一句話就他沒有要告我!?警察錯愕的問說:你沒有要告他?講了幾句就說有開始有要告我,但不告了?我氣得想要告他誣告罪,我怕事的媽媽來緩頰說我一年多前有吃過安眠藥,請警察大人不要見怪,警察大人就叫了救護車,準備把我強制就醫!!!我被噪音車吵到要吃安眠藥,且1年多前就停止上診所拿安眠藥了,所以剛剛檢舉交通違規就要被警察大人違法強制送醫???我問警察法源依據?警察大人說我媽說有病(一年多前吃過安眠藥),就可以強制送醫!!!我立刻抗辨,精神衛生法規定,沒有及時傷人或自殘的狀況,是不可以強制送醫的!警察大人聽到我的講得出精神衛生法,錯愕了一下,還是叫了救護車,一會救護車到了,來了兩個大漢,我就問他們我看起來像有傷人或自殘的意圖嗎?兩個大漢不回答,警察大人又打電話給衛生單位,然後問我身分證字號和姓名,我要求和衛生單位對話,警察開手機的擴音鍵,我告訴衛生單位個資,立刻質疑,我說話正常,看起來像要傷人或自殘的樣子嗎?衛生單位查不到我有憂鬱症或躁鬱症,不能強制送醫。警察大人又講只要我媽要我強制送醫,就可以抓我!?我媽說不用。兩個大漢看沒事做,就開救護車離去。警察大人不能用強制力把我抓走,不爽的過來貼在我身前,衣服碰到我的衣服,和我大眼瞪小眼,還踩我的腳,我問警察大人幹嘛對我貼身?警察大人講這是我的自由(後來網友告訴我,警察是想刺激我去推開警察,然後以襲警的名義抓我。),我怕到打110申訴,警察大人還一直在手機旁大聲干擾,不讓我向110申訴,我不斷的邊走邊講,警察大人才放棄追我不干擾我陳情,然後來了另一組警察,然後才散場。
以上過程都有錄影錄音檔,起頭的檢舉交通,也有政府官方簡訊為證,我很不能接受白色恐怖!剛剛警察局來簡訊,說交通違規已經處理了。(但是兩天後,該違停車輛依然停在紅線上。)

檢舉違停後不久,有人來我家前嗆聲,引我出門理論,然後大聲喊:[吼,我好怕,他打我,搶劫喔,他追我,你看。]然後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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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我打人的人,可以拿金馬獎或奧斯卡獎男主角嗎?
因為我做了影片檔內的事,所以我要被抓去強制就醫?警察大人真偉大.



不到一小時,警察來我家說有人告我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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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我打人的人,全程戴口罩,看不出長相.
我怎麼打他的? 哪裡受傷?對質幾句 ,他就說不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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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聽到誣告人說沒有要告我打人,一臉錯愕的問 : [ 你沒有要告他? ](被出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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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傷勢,沒有驗傷單,連傷害罪的報案三聯單都沒有!已經沒人要告我,警察還是叫了救護車要違法違憲抓我強制送醫。

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所以這段法律敘述是說謊???要考國考得注意了,看看現實吧,別盲目的相信題庫的法律知識。

馬上來救護車和兩個彪形大漢,捲起衣袖準備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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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氣的問,我有達到精神衛生法強制送醫的要件嗎?我看起來像有要傷害人嗎?我有要自殘嗎?大漢聽到我講得出精神衛生法,就放棄抓我了,捲起衣袖的也就不動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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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不抓我強制就醫,就開走了 , 警察大人看不能抓我強制就醫 , 就不爽的對我貼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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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遠鏡頭看,另一個警察站的是正常說話位置(他身上的秘錄器對準我們錄影,準備錄下警察踩我腳後 , 我被迫推開警察的畫面 , 就能依妨害公務罪抓我 ! ),一個不爽的對我貼身。(當時我來不及戴口罩,警察對我貼身,不怕傳染新冠病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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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踩我腳趾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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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告知,警察貼身採我腳 , 是想引誘我出手推開警察 , 然後可以依妨礙公務罪抓我 !


不管是違法強制就醫 , 或是貼身踩腳兼對我拍攝設局要用冤枉的妨礙公務罪抓我 , 目的只有一個 , 要冤枉我用白色恐怖國家暴力抓走我 !

救護車走了以後,換一個陌生人來開罵,他後面有刺青。(這幾年來,來我家挑釁引我去那裡,然後對我犯罪的人,身上大多都有刺青。可以被T恤遮蓋的那種刺青,檢察署有一堆歷史圖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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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這裡的人習慣警察不會取締交通違規,違停車輛直接停在警車後紅線上,毫不畏懼,而警察真的當作沒看到。這就是這裡的狀況。
當時這台違停機車還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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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故意停警車後面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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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就醫要件
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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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上市公司董事長,都會被違法警察抓去強制就醫,何況是我這個無權無勢的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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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217fin003/

事件後一小時,簡訊回報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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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呢?違停車輛一直都在,都幾天了。
我得罪了警察,也懶得檢舉了,我知道警察不會再肯處理我的檢舉,就不浪費時間了。
只是好奇,這台車能光明正大的違停幾天,或是幾個月或幾年。看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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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懂法律,手上沒有錄影機,也不在人多的地方,被抓走了也沒人救!因為是警察違法叫人來抓的!含冤莫辯! 
我最痛恨的是,即使我沒有傷人或自傷的企圖,警察大人說,只要母親說我一年多前因為噪音性耳鳴而有吃過安眠藥就可以"強制就醫"!
對了,那個來誣告我打人的消失了,從頭到尾警察都沒有查傷害罪(誣告)兩造的個資!只有在向衛生單位確認時,我才說個資給衛生人員確認。
沒有驗傷單,沒有報案三聯單,為了不存在的傷害罪,警察可以叫人來抓被誣告的我!

補充:
這棟樓出現一些不理性的帳號,漠視我po的證據,一昧的抹黑我,對我做不實的人身攻擊,意圖用謊言來歪樓轉移焦點,這些說謊抹黑的帳號越多,當事人卻不來這裡澄清任何事實,反而可以證明我沒說謊,不能說事實真相時,當然只能說謊狡辯做不實的人身攻擊,以求轉移焦點。

欲蓋彌彰:試圖掩蓋某件事情,結果反而更明顯地暴露出來。

有網友勸我提告妨害名譽罪,原則上我不想在01告任何人,我還在忍耐,等到我忍耐到了極限,就會依法處理。黑名單制度可以幫我加強忍耐力。眼不見為淨。但我不敢保證,我能忍耐到什麼時候。畢竟我不是吃素的。

補充 , 從後面的po文的得知 , 現在我知道在這樓那些惡意誹謗侮辱我的人 , 很可能是知道我真實身分的仇家 . 我大概會對那些人提出告訴 !

我現在只想對侵害人權警察,要找管道讓他被依法處罰,使他和這裡的警察以後不會再犯侵害人權的重大惡行。那些知道我真實身分的侮辱誹謗者。刑事追訴期6個月,民事兩年,這麼相信我脾氣好到不會再告人?就別後悔!

補充1:政府對該員警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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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快一年 , 2021年補充 :
110年度偵字第1705號的結論令我傻眼 . 有看過這棟樓的社會中堅應該也會同樣感受 .
其實被告能和警察聯手誣告我並違法強制就醫 , 2020年的台灣還能發生白色恐怖 ! 沒有足夠的惡勢力是不敢如此膽大妄為的 ! 事實上 , 我向爆料公社和一堆媒體陳述此案 , 沒有下文 , 只有一個正直的記者想報導這種荒謬的案件 , 但被上級打壓而不了了之 ! 我不怪他 , 他是唯一有勇氣報導社會扭曲的勇敢記者 ! 我知道爆料公社和部分媒體也有他們的人 , 提告前我已經有心理準備檢察署內有可能有他們的人 , 只是變成真的還是難以接受.

來我家大聲挑釁引我出門大聲誹謗我打人搶劫 , 且向警察誣告我打人的被告 ,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居然漠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 完全偏袒被告不合理的辯詞 , 拖延正常偵辦時間 , 最後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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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1 : 被告等兩人無故來我家前大聲挑釁引我出家門理論 , 錄影檔也錄到我對被告理性的說 :[來來來講清楚 , 我在家裡 ...] 然後被告突然大聲喊 :[打人喔 ! 搶劫喔 !] , 把不明所以的我從家裡引向他們想要的位置 . 我是走向被告問來我家前大聲挑釁是怎麼回事,不是一路跑步追被告要打人的樣子!最重要的是,我為什麼要打陌生的路人?路人為何怕被我打!理由呢?

新北檢察官洪湘媄認定1 :被告怕我打他 ? 所以大聲誹謗我搶劫打人是合理的 ?是對的? 所以誹謗我打人搶劫無罪 !完全無視錄影檔錄到我走過去對被告理性的說 :[來來來講清楚 , 我在家裡 ...] , 不是跑步追人要打架,而是要走路過去講理的態度 !

被告有兩個人中年壯漢來我家前大聲挑釁 , 會怕我一個人打兩個中年壯漢 ? 他們兩個人手上拿的長長的東西是什麼?所以他們怕我一個打兩個?要誹謗我打人搶劫 ! 可能嗎 ?我又不是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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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2 : 1小時後 , 警察進來我家客廳不友善說有人告我打人 , 提供給地檢署的錄影檔錄的很清楚 , 然後警察被檢察官約談後改口稱被告沒有要告我傷害罪 ! 別說錄影檔有錄到警察說有人告我打人 , 如果沒有人要告我打人 , 不認識的警察你來我家不友善的找我是怎樣 ? 警察踩我腳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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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檢察官洪湘媄認定2 : 警察改口對檢察官說被告沒有要告我 , 所以誣告罪不成立?我笑了,沒人要告我?那陌生警察到我家客廳跟我大眼瞪小眼是為什麼?錄影檔錄到警察來我家客廳很不友善的對我說有人告我打人,這也是假的嗎?那警察來我家做什麼?

誣告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和司法資源不因誣告而被惡人濫用 , 節省國家司法資源 ! 本案不只警察已經到我家裡不友善的對我說有人告我打人,已經浪費警力了,遑論後面又來一堆公務員到場,1小時內共既浪費4個員警2個強制就醫公務員2台警車1台救護車!一個誣告罪可以浪費這麼多司法資源,被告可以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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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30 年上字第 3608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0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刑法上之誣告罪,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嗣後變 更其陳述之內容,與已成立之誣告罪並無影響。

沒有人誣告我打人?那警察和被告兩人很融洽在聊什麼?沒有任何刑事案件,當天到場的兩個被告4個警察2個救護車公務員來那裡鬧1個多小時是怎樣? 
(2022年再補充後續新案件)白色恐怖再臨。檢舉違停1小時內,中和警察來我家要抓我強制就醫,違憲法侵害人權!錄影檔事證明確 , 誹謗我誣告我的被告居然不起訴 !

誣告我的人 從頭到尾一直對我錄影 ,是要全程錄影給誰看?用錄影檔向誰報告?(2022年再補充後續新案件)白色恐怖再臨。檢舉違停1小時內,中和警察來我家要抓我強制就醫,違憲法侵害人權!錄影檔事證明確 , 誹謗我誣告我的被告居然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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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再來看這條規定,我又笑了。六法全書變成笑話大全!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幾年前我第一次被他們的人抓住搶奪攝影機砸毀並傷害我,檢察官起訴,開庭當天老鄰居來我家對我求情,濫好人的我認為老鄰居都說話了,只好和解,讓被告緩刑了事。善意原諒沒有得到善意回應!後來又發生同樣的打人搶攝影機砸毀的案件,這次我頭痛了一個月才了解,絕對不能原諒被告,否則那群不知反省的土豪小團體還會找人來打我搶我!這次被告被法院重判以後,再也沒有人敢出手打我抓我了!證明刑事判決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這幾年的經驗法則告訴我,這次誣告誹謗我可以無罪不起訴,被告後面的小團體食髓知味!總算找到對我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的方法,一定會再設局對我犯罪!以後我不會再到新北地檢署遞狀提告,會找其他縣市的地檢署提告。



備註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626714?from=ddd-umaylikenews_ch2_story

2019年2月,一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呂姓民眾(下稱O)在新北市三重區因超車問題引發另名鄭姓車主(下稱T)不滿,T拿出一把空氣手槍對O比劃,O見狀害怕是真槍,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派出數名員警到場並逮捕T,員警通知O配合回警局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沒想到O到達派出所後,被T反咬一口提告恐嚇,派出所副所長下令要求員警「在派出所內」逮捕O,讓O甚為錯愕。

或許這則新聞讓閱聽者感到驚奇的是新聞標題「被害人竟遭移送」,同情O的境遇。然而,在我看來,這則新聞中那段「承辦員警拒絕副所長命令」的情節,是這則新聞中具有高度啟發性,值得我們探討的故事。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背後的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至於所謂的「準現行犯」,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追呼為犯罪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而依照學說見解,還必須要有時間與空間的密接性,且有保全證據、防免逃逸之必要,而得逮捕。

這件行車糾紛發生後,數名員警前往現場,並沒有任何員警看到O有恐嚇或犯罪行為,且依照現場狀況,是O被T持空氣槍恐嚇,因此於16時10分許以證人(被害人)身分通知O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事情古怪之處就在於,該派出所副所長在派出所內聽完T一方的說詞後,在22時許,明知配合警方通知在派出所製作筆錄的O並非現行犯,卻命令下屬「在派出所內」逮捕O。當時派出所內四至五名員警非常清楚這個逮捕命令違法,集體鼓起勇氣勸阻上司,沒想到,他不聽勸阻,還命令其中一名員警在逮捕通知書上填寫錯誤的逮捕地點,甚至將逮捕時間「回溯」到16時許。

警界向來都有「上命下從」的文化,但這次,該所數名基層員警沒有聽從違法的命令。他們集體提醒副所長,本案非現行犯不應逮捕,並且集體不服從違法命令,拒絕在不實的逮捕文書上蓋章。

但副所長不知道哪來的勇氣,見到下屬集體不服從後,竟然拿自己的職章在內容不實的文書上蓋章,堅持逮捕O並要將其解送地檢署,導致O被剝奪將近一日的行動自由,O發現茲事體大,請家人協助依照《提審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並委任律師對副所長提出告訴。

此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副所長涉及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因而將副所長起訴。本案新北地院於今年2月以108年審訴字第1923號判決副所長有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4場。」

判決理由中更指出:

被告(指該派出所副所長)身為警務人員,職司犯罪預防與偵查,理應熟知法律條文,且應恪遵法令,依法行事才是,然竟無視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員警逮捕告訴人,事後復在前開公文書上虛偽記載不實逮捕地點與時間,影響告訴人權益,亦違反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公權力蒙羞......

為強化被告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被告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接受4場法治教育......


拒絕上級違法命令的勇氣

在這件案件中,可能有人看到一場派出所主官把被害人當成被告的荒唐、有人看到離譜的長官命令、有人看到公務登載不實、有人看到副所長被法院認證應該「強化法治觀念」......。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2020-04-06 21:29 發佈
好扯,
動用那麼多社會資源
只因為陌生人來門口嗆
傷害罪基本不是要有驗傷嗎?
還好有錄影自保
在01混久了,曉得不要太相信片面之詞。
看起來水很深,就讓子彈飛久一點⋯⋯
扯!!這警察是不是有問題呀,還是積怨已久??
全程無剪接的錄音檔+影像檔呢(監視器的也行)?

沒有這些只有幾張相片很難讓大家相信喔



當然 違停的該檢舉
DIY LOVE wrote:
檢舉要注意了。(可以(恕刪)


有病的是那些違停的吧
楚中天 wrote:
動用那麼多社會資源
只因為陌生人來門口嗆
傷害罪基本不是要有驗傷嗎?(恕刪)


再說一次,我沒有打人,連碰到他都沒有,他看我出來,就大喊"不要打我!"明明我距離他很遠,這些都有錄影錄音檔作證!100%的誣告!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asps946701 wrote:
全程無剪接的錄音檔+影像檔呢(監視器的也行)?

沒有這些只有幾張相片很難讓大家相信喔(恕刪)


我不會作影片的馬賽克,無法刪掉人臉,不然早上傳了!!!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DIY LOVE wrote:
檢舉要注意了。(可以(恕刪)

一般只要不是現行犯
警察如沒有拘票或傳票來,可以不需理會他
因為沒拘票,就沒立案
就無法告對方誣告
buzzbee wrote:
在01混久了,曉得不要太相信一面之詞。
看起來水很深,就讓子彈飛久一點⋯⋯(恕刪)


我知道我說什麼也沒人信,所以用錄影存證。

之前我爆料地方望族大小姐打女兒,從家裡打到家外,打到愛的小手手掌部分斷掉,那次有一堆記者來跟我要錄影檔。
如果有記者這要錄影檔,我可以給,記者會用影片檔馬賽克遮人臉,我不會,只會用小畫家遮人臉。
我絕對不投票給這些人 市長侯友宜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萬惡的惡霸們 黃復興 小李來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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