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 秒開始 0:30 秒開始 0:30 秒開始 大概20幾秒的時候我已經看到前面是紅燈,開始決定要從內線還是外側慢車道通過路口,原先是傾向選擇內線,但前提是要內線沒車。 (因為從慢車道過,這車速 v.s. 視距不足,若有車從右邊涵洞上坡衝出來,會來不及反應) 30秒左右看到內線左轉車道是空的,所以打算等前面那台頭又大往前依序等紅燈後,從他左側通過 想不到他給我突然煞停....... 後鏡頭
這狀況他可能看到右邊已經排一排擋住了他繼續往前的話絕對會擋住你直行通道他突然往右切的話可能也怕來不及怕你也要右切他往轉彎車道左靠的話可能怕你也要左轉正確應該往左轉車道靠一點就好看起來是老年人開車,等到發現你在後方時,腦袋還來不及轉過來乾脆停車不動讓你發揮
Kang-Wei Tzou wrote:這個是白痴嗎?惡意阻(恕刪) 我覺得要島民依規定往兩邊靠真的很難要記甚麼單車道、兩車道、三車道、多車道怎麼讓路,難如登天法規應該修一下,現階段只求鬆油門、不要急踩剎車、不要和旁邊手牽手、不要突然變換車道 這樣就好了,我自己找路走車子是福斯沒錯,有些同行還有用得利卡的,我覺得那真的是在玩命!安全性不好就算了,操控也很糟糕
政府常宣導聽到救護車的警鳴聲時,要讓救護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3項,就規定救護車在開啟警鳴器與警示燈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標誌、標線、燈號指示之限制;而其他駕駛人聞警鳴聲時,應依規定避讓。那麼上述規定,是否等於宣告救護車擁有絕對的路權?交通部在民國66年2月28日交路字第01740號、70年11月18日交路字第26173號函均指出,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時,原則上可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但是救護車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在行車技術上,仍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也就是說,救護車並非擁有絕對的路權,而是「相對路權」,也並非開了警示燈與警鳴器就可以橫衝直撞,仍然要有注意其他行人及車輛的安全義務。
上次等紅燈遇到救護車過來想也知道要讓但是我已經被左邊跟右邊的車全部擋住,沒辦法左切,也沒辦法右切只能扒前車,趕快叫前面的車快開走結果終於讓出道路,救護車過去後搖下車窗一直瞪我,好像我故意擋住一樣完全問號❓ 回去後打電話客訴那個救護車是怎樣的態度。在緊急狀況下,誰知道誰要怎麼想你們有心靈感應嗎?你要左切還又切 直行 超車過 是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