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F???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不是警察局的權責? 不然是誰的? 殘障停車格違規佔用檢舉專線110 ,難不成警察局只管殘障停車格嗎?

還請有經驗的先進解惑一下 小弟愚昧 這我當然去分局長信箱陳情了 靜候回復
之前在重陽橋檢舉機車違規,因為已快進入台北市區,所以上台北市的檢舉網頁,最後也是說非權責單位,但是台北市警局後續轉給新北市警局辦理,怎麼新北市的一句話就打發了,非你權責至少也轉給權責單位或是告知檢舉人應向那邊檢舉吧,有夠消極怠惰,還是車主有背景,有關係就沒關係?
(以下更新) 109.3.13 0900時蘆洲分局已來電說明
1.以上感謝各位先進的指導及說明,不管是冷嘲熱諷還是專業見解,都可以見識到網友水準的差別,上了一課。
2.蘆洲分局員警方才已電話聯繫我說明,就如同前面幾位大大的說明,道路中間的停車格區域,屬於交通局權責,緊鄰路邊的停車格才屬於警察局權責,小弟搬去蘆洲年餘,之前都騎機車後來因小孩接送問題而開車通勤,對於該道路屬性及區域環境不甚了解,經網友提醒才清楚差異性,衷心感謝。
3.另亦感謝蘆洲分局員警親自回覆說明,針對本次事件小弟建議,回復情形如果改成[非本分局權責,請洽交通局辦理]這樣對於小弟這種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的人來說會更加清楚。
(以下更新) 109.3.25 1400收到新北市交通局來函
今天收到函文嚇了一跳,想說怎麼交通局發文給我,還以為是要罰錢還是出庭作證,結果是交通局收到蘆洲分局的文後的回覆信函,內文雖然說前往查看已駛離(這當然,佔到自己的車來停當然就會移走),但是重點是說會函文車主,有警惕到自私的人就好,不管甩不甩都無所謂,因為自私、沒公德心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就改變,要肯定的是行政單位的後續處理,就算是被摸頭也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