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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請教有經驗的先進 蘆洲區民族路408巷公有路邊停車格,下班後通常一位難求,有次晚上11點回家,想說應該是都沒位子了,開過去碰碰運氣,結果發現有機車占用汽車格的情形,還一次3台真的有夠沒水準跟自私,於是當然是給他檢舉下去。 幾天後,蘆洲警局回復非本局權責。
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WTF???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不是警察局的權責? 不然是誰的? 殘障停車格違規佔用檢舉專線110 ,難不成警察局只管殘障停車格嗎?
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還請有經驗的先進解惑一下 小弟愚昧 這我當然去分局長信箱陳情了 靜候回復

之前在重陽橋檢舉機車違規,因為已快進入台北市區,所以上台北市的檢舉網頁,最後也是說非權責單位,但是台北市警局後續轉給新北市警局辦理,怎麼新北市的一句話就打發了,非你權責至少也轉給權責單位或是告知檢舉人應向那邊檢舉吧,有夠消極怠惰,還是車主有背景,有關係就沒關係?


(以下更新) 109.3.13 0900時蘆洲分局已來電說明
1.以上感謝各位先進的指導及說明,不管是冷嘲熱諷還是專業見解,都可以見識到網友水準的差別,上了一課。
2.蘆洲分局員警方才已電話聯繫我說明,就如同前面幾位大大的說明,道路中間的停車格區域,屬於交通局權責,緊鄰路邊的停車格才屬於警察局權責,小弟搬去蘆洲年餘,之前都騎機車後來因小孩接送問題而開車通勤,對於該道路屬性及區域環境不甚了解,經網友提醒才清楚差異性,衷心感謝。
3.另亦感謝蘆洲分局員警親自回覆說明,針對本次事件小弟建議,回復情形如果改成[非本分局權責,請洽交通局辦理]這樣對於小弟這種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的人來說會更加清楚。

(以下更新) 109.3.25 1400收到新北市交通局來函
今天收到函文嚇了一跳,想說怎麼交通局發文給我,還以為是要罰錢還是出庭作證,結果是交通局收到蘆洲分局的文後的回覆信函,內文雖然說前往查看已駛離(這當然,佔到自己的車來停當然就會移走),但是重點是說會函文車主,有警惕到自私的人就好,不管甩不甩都無所謂,因為自私、沒公德心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就改變,要肯定的是行政單位的後續處理,就算是被摸頭也爽。
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2020-03-12 11:33 發佈
投訴至署長信箱吧……
一台車加備胎只有五顆
這三台機車已經有六顆輪胎
沒有違規問題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我也好奇, 正常程序是要轉相關單位處理

投訴到市長信箱與局長信箱
shiou0608 wrote:
投訴至署長信箱吧……(恕刪)


先等分局長信箱的回復..
eeone2019 wrote:
一台車加備胎只有五顆(恕刪)


您真內行 我豁然開朗
aman001 wrote:
我也好奇, 正常程序(恕刪)




逐級反映..
如果是公有的路邊,路邊喔,停車格,

有逆向停或是未依車種停車都是算違停,

都是新北市警察局的業務,

只是逆向停可以罰55條,

未依照車種停車卻沒有55條的罰責,

此案就算蘆洲分局處理,

也會已沒有提供三分鐘以上證據證明違停(56條)

而不舉發。

當然我也支持向上反應,

不舉發也要對的理由,才是專業。

同樣,

機車絕對可以停在四輪停車位三分鐘以內,
騎士不離開機車,

我多年前都有公開說明囉。
檢舉警方開不開單 都警方說了算 就算投訴上去也不一定會開單

反正又沒出車禍 地上標線不清 變成警方幫違規者脫罪的理由



mailtoelvis wrote:
請教有經驗的先進 (恕刪)


>>> 如果不舉發? 至少也要開單收費吧( 汽車費率,停幾台收幾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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