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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在駕駛座上煞車燈是會亮啊膩??

無人在駕駛座上煞車燈是會亮啊膩??





佔整條慢車道,無恥

敢問台東縣警局,駕駛沒在車上煞車燈是會亮啊膩?

無人在駕駛座上煞車燈是會亮啊膩??
2020-02-10 16: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煞車燈 駕駛座
看起來違規停車的駕駛
改裝電路讓煞車燈動作
讓警方無法判斷駕駛人不在場
藉此規避交通違規檢舉
法院有判決書,

煞車燈亮起是臨時停車狀態,警方若用55條舉發完全合理。

此案是臨時違規停車被開55條,去法院申訴說是56條之類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法院有判決書,煞車燈(恕刪)


已附上判決書申訴,謝謝



關於202001280006案不舉發乙事,敬請台東縣警察局參考下列兩點意見,重新審視,並逕行舉發之,以維護道安,謝謝。
一、依據本人所提供之證據影片,該車自19時10分5秒,一直到19時10分17秒,皆處於煞車燈亮起、顯示雙黃閃光燈,車輛未移動之狀態;但當下前方路口為綠燈,所有車輛皆往前行駛,該車長達12秒的時間,既無顯示左方向燈表示即將匯入車道,亦無往前行駛之動作,且併排占用整條慢車道的範圍,導致機慢車行駛到該處皆須變換車道繞過,已對交通安全造成影響。
二、原檢舉信件中所檢之項目為「併排臨時停車」,所檢舉之項目已符合「對被告有利原則」,敬請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28 號行政判決》中,第五段落本院的判斷處的第三段:『再者,雖並未能確認當時駕駛人是在系爭汽車內(如駕駛人不在車內即非屬臨時停車),而有處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亦即究竟是停車或臨時停車之事實情況,固然並不明確,但舉發單位及被告按系爭汽車若非「停車」即係「臨時停車」於系爭地點)由於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系爭汽車確係於紅實線處所「停車」之事實,而以作為有利於原告法定罰鍰額度較輕之「臨時停車」違規行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項第3 款規定舉發及裁罰,核屬有利於原告(若認系爭汽車並非臨時停車,而係屬於停車之行為,則應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定罰鍰額度較重,較不利於原告。)自無不合。』
三、敬請台東縣警察局參考上述兩點意見,依法逕行舉發,以維護道路安全,謝謝。

所以樓主是檢舉第一台違停?還是那條路上的都一併舉發?我純粹是好奇而已,違停是不好,由其在上下班或尖峰時刻時!
奮發向上君 wrote:
所以樓主是檢舉第一台(恕刪)


你可以看一下影片的日期,以及我檢舉的項目,就可以知道我是不是整條都檢舉. 還有是不是上下班時間

知道會被打槍的東西,我是不會浪費時間去檢舉的
只針對標題回覆

目前開的車上原廠配有BRAKE HOLD按鍵

按下功能開啟後,D擋停住可鎖定煞車

我跑下車看過,煞車燈及第三煞車燈都恆亮唷

沒人在車上,真的會亮....

白襯衫 wrote:
我跑下車看過,煞車燈及第三煞車燈都恆亮唷

沒人在車上,真的會亮....(恕刪)


你可以測試一下用傳統的ACC定速,遇到下坡速度變快,自動減速的時候煞車燈會不會亮 順便比較一下先進一點的自動跟車ACC會不會亮煞車燈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可以測試一下用傳統...(恕刪)


BRAKE HOLD(智慧型煞車系統)和ACC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吧?
你是不是搞混了?
有ACC不一定有智慧煞車,有智慧煞車也不一定要有ACC

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系統
智慧煞車如果不會亮煞車燈那事情就大條了…
判決書對於車內有沒有人未明時,

警方用罰款較底的55條舉發,

法官都是認同,至少有很多判決書都是這樣判,

所以雙北市至少都會用55條舉發,

三分鐘以上證據兩個以上,才會用56條舉發。

若警方用因為不知車內有沒有人就不舉發,

是有愧對其職業的認知,

報給署長知道,

雖然署長目前因為讓酒駕警察升上二線四星而被新聞公幹,

我還是建議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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