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o wrote:最主要是有明顯的告示(恕刪) 您是相信性善説的,人之初性本善,那真是高貴的情操.但實際上所看到的是人性本惡,人性本賤,世上善人當然有,但也有性惡之人,他們破壞善人的生活安全,性惡之人都特別聰明,懂得躲避不利己,更會鑽法律漏洞,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警方得綁著一隻手去跟性惡之人搏鬥.警方有用槍時機的規定,但十大槍擊要犯可沒有,警方的槍只能打壞人,壞人的槍愛打誰打誰,法律保護誰又限制了誰呢.
ericliao wrote:違規魔人竟然是...(恕刪) 法官? 說真的....闖紅燈 & 不打方向燈 這種行為,就真的不必再開口了!!!根本就是【蓄意】的,不是嗎?這種的,還幫他說話?人若不照天理 天就不照甲子
不要違規何必怕取締,違法的還能怒無言Ulysses66 wrote: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是警察!截圖開單濫權搶錢。」警察取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警政署訂定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發現交通違規時,應採攔停告發;闖紅燈違規,也需以「固定式科學儀器」作為取締工具,而非拿行車記錄器影像逕行舉發,警方作法違反規定。畢竟當時未達無法攔停狀況,警察不鳴笛攔車告發,反倒用擷錄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作法有違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程序,難怪高雄市劉姓駕駛怒控:「這樣的作法是不正當,也不恰當!」
民眾都可以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了,為何員警不行?難道員警看到違規後,一定要追上去?然後被追的逃跑時,發生車禍了然後怪員警為何要追?這種當然是事後依影片開單就好了,幹嗎員警冒生命危險追上去開單要不要站員警的立場去想想呀,追上去也不是,事後開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