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是警察!截圖開單濫權搶錢。」警察取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警政署訂定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發現交通違規時,應採攔停告發;闖紅燈違規,也需以「固定式科學儀器」作為取締工具,而非拿行車記錄器影像逕行舉發,警方作法違反規定。畢竟當時未達無法攔停狀況,警察不鳴笛攔車告發,反倒用擷錄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作法有違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程序,難怪高雄市劉姓駕駛怒控:「這樣的作法是不正當,也不恰當!」
說實話警察每天正常勤務的工作多如牛毛對於巡邏途中遇到的交通違規為了不額外增加自己分內的工作量只能有看沒有到所以常常被民眾罵明明看到交通違規卻不處理開罰單警察認真處理本身工作時遇到的交通違規反而挨違規民眾罵但違規是事實不是嗎?總不能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老話遇到自己犯法就髮夾彎吧?再說法律規定是路口的監視器畫面不能用來取締交通違規警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不是法律上定義禁止使用的監視器在台灣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行為不是嗎?
Ulysses66 wrote:但是舉發程序要合法,違反規定不符合程序正義 警察也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如果警察是用個人實名制檢舉方式在七天內把行車紀錄器內容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請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也難怪台灣成為罪犯的天堂因為10個人犯法可能只有7個人因為證據被檢警調查其中5個人因為證據明確被起訴2個人因為取證不符程序而無法定罪1個人因為被害人撤銷告訴逃過最後只有2個人被定罪入獄這2個人的1.5個人因為獄中表現良好提早假釋出獄
曉得 wrote:警察也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如果警察是用個人實名制檢舉方式在七天內把行車紀錄器內容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請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恕刪) 警察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透過檢舉系統舉發,此時適用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規則處罰條例第7-1條。如果他未攔停要自己制單舉發,就要適用第7-2條的要件。自己以影像直接逕行舉發,卻未符合7-2條的要件,就是沒有法治觀念的公務員!公務員就是要依法行政,就算明知某人殺人,法律規定不能刑求,就是不能刑求。連這個都不懂,我看他只能當鄉民不配當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