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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魔人竟是警察?

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是警察!截圖開單濫權搶錢。」警察取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警政署訂定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發現交通違規時,應採攔停告發;闖紅燈違規,也需以「固定式科學儀器」作為取締工具,而非拿行車記錄器影像逕行舉發,警方作法違反規定。畢竟當時未達無法攔停狀況,警察不鳴笛攔車告發,反倒用擷錄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作法有違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程序,難怪高雄市劉姓駕駛怒控:「這樣的作法是不正當,也不恰當!」

檢舉魔人竟是警察?
檢舉魔人竟是警察?
檢舉魔人竟是警察?
2020-02-06 14: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檢舉魔人 警察
Ulysses66 wrote:
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恕刪)


給該警察個~
說實話
警察每天正常勤務的工作多如牛毛
對於巡邏途中遇到的交通違規
為了不額外增加自己分內的工作量
只能有看沒有到
所以常常被民眾罵
明明看到交通違規
卻不處理開罰單
警察認真處理本身工作時遇到的交通違規
反而挨違規民眾罵
但違規是事實
不是嗎?
總不能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老話
遇到自己犯法就髮夾彎吧?
再說法律規定是路口的監視器畫面
不能用來取締交通違規
警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不是法律上定義禁止使用的監視器
在台灣
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行為
不是嗎?
Ulysses66 wrote:
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恕刪)


到時跑給警察追,出車禍又怪警察

不就是個違規有必要追成這樣嗎?

唉!都給你們違規的嘴就好了
交通警察舉發違規沒有錯,但是舉發程序要合法,違反規定不符合程序正義,這張違規罰單到了法院就很可能被撤銷
Ulysses66 wrote:
但是舉發程序要合法,違反規定不符合程序正義

警察也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如果警察是用個人實名制檢舉方式
在七天內把行車紀錄器內容
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請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

也難怪台灣成為罪犯的天堂
因為10個人犯法
可能只有7個人因為證據被檢警調查
其中5個人因為證據明確被起訴
2個人因為取證不符程序而無法定罪
1個人因為被害人撤銷告訴逃過
最後只有2個人被定罪入獄
這2個人的1.5個人因為獄中表現良好
提早假釋出獄
Ulysses66 wrote:
新聞報導「檢舉魔人竟...(恕刪)

看這”獨家”標題,有人不知道水果日報本就仇警嗎? 警察先生辛苦了。
所以我說....沒有違規就不會被檢舉啦

怕什麼
Four wheels move the body,Two wheels move the soul
曉得 wrote:
警察也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如果警察是用個人實名制檢舉方式
在七天內把行車紀錄器內容
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請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
....
(恕刪)


警察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透過檢舉系統舉發,此時適用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規則處罰條例第7-1條。

如果他未攔停要自己制單舉發,就要適用第7-2條的要件。自己以影像直接逕行舉發,卻未符合7-2條的要件,就是沒有法治觀念的公務員!

公務員就是要依法行政,就算明知某人殺人,法律規定不能刑求,就是不能刑求。連這個都不懂,我看他只能當鄉民不配當警察。
警察願意用他的時間檢舉你, 根本就是福氣!

1) 他要浪費自己的時間增加自己的工作量

2) 他們沒有當場攔下你, 浪費雙方的時間只為同一張罰單

簡直就是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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