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很清楚說: "警方" 可以每兩小時到現場開單,但是法規並沒有很清楚說明:民眾檢舉是否適用。所以之前107年吧已經都發文給各全國交通大隊,因為法規不明確,避免爭議,所以民眾檢舉違停,自己取證上傳檢舉,無法每2小時舉發一次,只能一天舉發一次。如果該車沒有移動情況,很多天(沒有移動下)只能檢舉一次。已經都行文各警察機關囉。當然,打110檢舉請警察來開單,還是可以兩小時一次,但目前願意這樣做的警察,全國絕對不過10位。所以我才不要去當警察。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法規很清楚說: "...(恕刪) 剛剛查了一下:107年11月22日發的公文: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11.22. 交路字第1070028628號函公(發)布日: 107.11.22要 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本 文:主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 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7年9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140724號函。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 2項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有其效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用之。三、至有關民眾連續檢舉第56條第 1項等交通違規案件仍應回歸行政罰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及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2款,同一行為重複檢舉,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處理。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剛剛查了一下:107(恕刪)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意思是如果有一台車同時違規跨越雙白線且未打方向燈,或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檢舉時一併陳述的話警方會同時開2張單的意思?
glenhsu0128 wrote:「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恕刪) 不同法條就可以分次舉發,例如逆向違停又併排違停,只能檢舉一次,都是56條(或55)如果錄影到逆向行駛過來,再併排違停,就可以檢舉逆向行駛(45條)+併排(56條)你舉的例子:雙白線+方向燈,108年10月以前都是48條,所以只能檢舉一個,但是108年10月之後,雙白線仍是48條,方向燈已經改用42條舉發,所以可以分兩次檢舉。未戴安全帽是31條,闖紅燈是53條,可以分兩次檢舉喔。只是,一個檢舉案檢舉兩個違規,同一張罰單是可以罰兩種違規且將罰金加總,但是願意這樣做的警察全台灣不超過50個。建議6日內分兩次檢舉,就會開兩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