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北市塔城街往北要右轉鄭州路時,在路口與一台foodpanda外送機車發生擦撞
該路口有雙白線,且地面上有右轉指向線,照規定是只能右轉,不能直行
結果在路口的班馬線前禮讓行人後,正要通過就與要直行的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未停車直接離開
我則是向前開到前方路口靠邊,撥打110報警,等候警察到場
之後到場的員警帶我至交通分隊做筆錄
承辦員警在2020/1/7有致電給我,說對方最近才到案說明
並給我對方的聯絡電話跟姓名
但對方都不接(電話沒關機,是打了很多通都沒接,也沒回電)
(我GOOGLE了一下,對方自稱艾多美隊長)
因為對方這種不搭理的姿態
請問我是否只能直接去警察機關申請對方通訊資料,然後申請調解、再提告民事(人無受傷)
另外,違規的部份,員警一定會告發嗎?
對方違反的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題外話,初判表因為我申請的時侯,對方還沒到案,結果收到下面這樣的說明
後來承辦員警打給我,對方有到案了,我就再重新去詢問發初判表的交通大隊,能否重新提供初判表,結果負責窗口告訴我,電腦上記錄對方未到案,要我去問承辦的分隊,承辦的分隊又要我打去問發初判表的交通大隊。我想請問沒有初判表,光憑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對我有利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