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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算闖紅燈,難到是我眼睛業障重



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足,無法舉報,我也是暈了。這樣都還不算闖紅燈??
這不算闖紅燈,難到是我眼睛業障重
2020-01-20 10:3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紅燈 眼睛
應該是需要你更完整的截圖來補期罪證
並不是不舉發喔
KengiPeng wrote:
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恕刪)

是闖紅燈沒錯,但影片要更長一點
從跨越停止線前,到完成闖紅燈的完整行為
像回文說的
要清楚地剪完,不然車主會凹,
他後來停了(紅燈越線),右轉了(紅燈右轉),左轉、迴轉、直行(闖紅燈)
這些舉發的項目不同

有心要檢舉,儘量站在承辦人員的角色思考,被打槍的機率較低...
不過遇到千萬種不開單的,就隨緣吧!
還沒超過停止線一張 0:00

車在停止線一張 0:01 OR 02

超過停止線一張 0:03

應該就可以了
闖紅燈要有3張照片,紅燈越線前、紅燈越線、通過路口中心。
你的影片剪得太短,要把他通過路口轉進去左邊道路的畫面也剪進去,檢舉闖紅燈才不會有爭議。
這種要用紅燈越線舉發
我也有被打槍過類似的檢舉案

只能說交通會亂,執法者鬆散袒護的關係
KengiPeng wrote:
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足,無法舉報,我也是暈了。這樣都還不算闖紅燈??(恕刪)


誰跟你說不舉發了?電子郵件回覆的文字就講很清楚,是請你補正

因為你缺少該車輛於路口左轉後的「行駛去向」,你影片cut在那邊誰知道他是迴轉、左轉還是停等?

補正兩個字看的懂嗎?自己把影片剪成這樣不檢討,上網公審警察是什麼心態?

看來不只眼睛業障重而已
檢舉紅燈越線試試
這種闖紅燈的毒瘤你遮他車牌做啥?

車牌又不是個資

有承辦人電話的話,打去叫他們重新確認一次;如果再打官腔~ 署長信箱申訴下去就對了.


闖紅燈認定請見↓↓↓ (三)的部分

進入到路口,已妨礙橫向人車通行,就算闖紅燈了

補正的時候附上這份解釋函的文號.

原始影片還留著的話,剪長一點的片段過去; 若原始檔已刪除,附上這份解釋函,特別註明該車已穿過斑馬線、進入路口,明顯影響橫向人車通行,故屬於53條第1項 闖紅燈無誤.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22

規範基礎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sagatgod wrote:
誰跟你說不舉發了?電子郵件回覆的文字就講很清楚,是請你補正

因為你缺少該車輛於路口左轉後的「行駛去向」,你影片cut在那邊誰知道他是迴轉還是左轉?

補正兩個字看的懂嗎?自己把影片剪成這樣不檢討,上網公審警察是什麼心態?挖鼻孔

看來不只眼睛業障重而已(恕刪)


依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他進入路口後是左轉還是迴轉根本不影響闖紅燈的認定。

樓主的影片已完全證明那台垃圾不是53條第2項的紅燈右轉了,所以開闖紅燈一點問題都沒有.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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