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giPeng wrote: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恕刪) 是闖紅燈沒錯,但影片要更長一點從跨越停止線前,到完成闖紅燈的完整行為像回文說的要清楚地剪完,不然車主會凹,他後來停了(紅燈越線),右轉了(紅燈右轉),左轉、迴轉、直行(闖紅燈)這些舉發的項目不同有心要檢舉,儘量站在承辦人員的角色思考,被打槍的機率較低...不過遇到千萬種不開單的,就隨緣吧!
KengiPeng wrote: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足,無法舉報,我也是暈了。這樣都還不算闖紅燈??(恕刪) 誰跟你說不舉發了?電子郵件回覆的文字就講很清楚,是請你補正因為你缺少該車輛於路口左轉後的「行駛去向」,你影片cut在那邊誰知道他是迴轉、左轉還是停等?補正兩個字看的懂嗎?自己把影片剪成這樣不檢討,上網公審警察是什麼心態?看來不只眼睛業障重而已
這種闖紅燈的毒瘤你遮他車牌做啥?車牌又不是個資有承辦人電話的話,打去叫他們重新確認一次;如果再打官腔~ 署長信箱申訴下去就對了.闖紅燈認定請見↓↓↓ (三)的部分進入到路口,已妨礙橫向人車通行,就算闖紅燈了補正的時候附上這份解釋函的文號.原始影片還留著的話,剪長一點的片段過去; 若原始檔已刪除,附上這份解釋函,特別註明該車已穿過斑馬線、進入路口,明顯影響橫向人車通行,故屬於53條第1項 闖紅燈無誤.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公(發)布日: 082.04.22規範基礎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要 旨: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本 文: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sagatgod wrote:誰跟你說不舉發了?電子郵件回覆的文字就講很清楚,是請你補正因為你缺少該車輛於路口左轉後的「行駛去向」,你影片cut在那邊誰知道他是迴轉還是左轉?補正兩個字看的懂嗎?自己把影片剪成這樣不檢討,上網公審警察是什麼心態?挖鼻孔看來不只眼睛業障重而已(恕刪) 依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他進入路口後是左轉還是迴轉根本不影響闖紅燈的認定。樓主的影片已完全證明那台垃圾不是53條第2項的紅燈右轉了,所以開闖紅燈一點問題都沒有.要 旨: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本 文: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