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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罰則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法條明顯不符時代所需。
此文分析再加上酒駕累犯的過失相對比,立委諸公非得要自己的家人遭受到切身之痛時,
才會認真檢視 / 修改這類攸關民生大眾的法條呢?
說得太好了!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tech/6qnv6zm.html
( 載自更生日報 社論 )
銷毀高價沒入賓士車,有必要嗎?
酒駕吊照和銷毀名車 不符比例原則
一台七百多萬的全新賓士S550最近因為無照上路,依據相關法律壓成廢鐵,價值變成八千元,看來似乎是笑話,但這其實是一種反社會進步的作法,這不是前例,二○一三年十一月一部市價一千五百元的藍寶堅尼超跑「大牛」在台中被攔查,警察發現他懸掛自己另一輛車的車牌,也沒有取得進口車輛上路前的「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因此警方依法沒入,最後也依法將其壓成廢鐵,多數民眾都覺得不可思議,這些名車均是系出名門,沒入後,公告拍賣也可以為國家帶來一筆可觀收入,為何偏要壓成廢鐵?究其因,就只因為沒經過台灣的車測中心檢測,就必須被認定是一輛不安全的車,因此違規被抓,就是銷毀一途,難道國外大廠的車輛出廠品管,會比台灣的車測中心差?難道不能補驗,再公告拍賣?
類似的案件已經發生多次,相關法律為何不能隨時代而修正,民意代表明顯失職,與此案件有關的法令包括:
一、「公路法第63條」:汽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檢測及審驗合格後,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才可以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未領用牌照行駛,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應予以沒收。同法第85-3條又有更嚴厲的規定,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上述兩條法令似乎是有條件的銷毀,並不是唯一銷毀一途。但是上述兩案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與處理細則第25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另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授予直轄市的權利,直轄市政府可以自己制定道路的規劃、建設及管理,以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各直轄市也多依據地方自治法制定「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內容幾乎都一樣,法規簡單扼要地說明,被沒收的車輛只有「銷毀」一條路,內容更明訂了車輛的每一個細節,都應該「被破壞到完全不堪使用」。此兩案的當事人駕籍都在直轄市,因此,也只有銷毀一途。
當初立法的用意不知道何在?還特別詳細規定必須徹底破壞。如果是安全性堪慮的拼裝車也就罷了,世界級的賓士名車或藍寶堅尼,既不是毒品,也沒有食安疑慮,何必一定要恨之入骨,徹底摧毀,如果可以補作檢測,再行罰款或拍賣,除可為公部門增添一筆收入,對於無心犯錯的民眾也有補救機會,汽車的製造是高科技結晶,竟被壓成廢鐵,真的是既不環保也浪費資源。
今年二月,二度酒駕遭吊照判刑的四十八歲男子陳瑞盈,凌晨依舊酒駕上路,還撞死二名機車騎士酒駕者,毀掉了兩位年輕人的生命,但是當初他酒駕被吊照,車也沒有被沒收,因此,仍可開車上路繼續肇事殺人;相較之下,銷毀名車不符比例原則,因此,相關法律修法在即,這樣才能符合時代意義與人性,類似的陳舊法律不少,民意代表應針對此類不合時宜的法律進行全面檢討,而非盡在一些新興議題的法律上爭露頭角。
( 載自更生日報 社論 )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tech/6qnv6zm.html
Benjamin Lin 0825 wrote:
正經的回復一下
因為台灣名義上還是法治國家,法治國家尊守基本的法治,是必要的
會問這種問題,但表台灣法治觀念還是太薄弱
法治的社會是這樣沒錯。
所以才說:...檢視 / 修改這類攸關民生大眾的法條呢?
是先檢視這類法條是否合理? 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縱使號稱法治社會,也一定會有立法不周延不合時宜的法令。
這類法令拿出來檢討是否合理,並無法治觀念薄弱的問題呀?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比例原則係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則,在個別法規範之解釋、適用上,固應隨時注意,其於「立法」尤然,目的在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
以上面三個例子來說:
● 大牛是車主本人駕駛,如果說他罪有應得。銷毀處罰算是恰當的話。
● 那賓士是拖車司機的過錯,卻是處罰車輛所有人,然後得再由車輛所有人去跟拖車司機求償。此例中拖車司機犯的過錯應該比大牛的案子要輕吧! (以動機來說) 但卻是得遭受相同程度的處罰。
● 而酒駕的例子對比之下,酒駕者對他人的傷害最大,但處罰得卻是最輕的。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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