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國道1號北上楠梓出口閘道 遇到一台車熊熊從外側車道切進來內側車道
當時我儀表板錶速約110 km /hr 剛好遇前車讓道準備加速跟上前面空出來的車距時
這台車就突然打方向燈從外側車道切到中線車道(當下我認為他應該只是要切到中線車道而已)
沒想到接下來就直接要往內側正準備要加速的我切進來
當時我已按住喇叭示警對方了 沒想到對方還是執意切進來 所以我只能做閃避並減速的動作
請問這樣算是惡意逼車嗎?
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4 款規定,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條文逕行檢舉 檢舉成功機會高嗎?
影片如下:
zero_chang wrote:
今早在國道1號北上楠(恕刪)
對方有提早打方向燈,與緩慢切換車道,
個人曾經因為上述理由而被承辦員警回覆不宜舉發。
但閣下的狀況能否構成違規仍需由承辦員警判斷。
閣下可以考慮至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檢舉,
祝行車平安。
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