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時段,路肩開放往出口方向,常常一堆車拿來超車一開始,以為只要有影片顯示切入主線道就可以了,影片往往只截了10~15秒結果有被回覆說,必須要拍到完整影片,顯示該車輛切入之後,真的沒有下出口匝道,才成立(都已經要匯回主線道啦,幹嘛還要切出去,真的搞不懂承辦員警往往可以幫民眾想藉口!)(影片已壓縮為最小檔案,只是示意而已,不用放大看了)
dennis271086 wrote:真的搞不懂承辦員警往往可以幫民眾想藉口 實際上不全然是這樣越來越多違規駕駛飾詞狡辯上訴法院連闖紅燈被警察照相舉發也能告上法院而且法官還判決撤銷罰單所以警方受理交通違規檢舉時不得不採取比較嚴謹的證據法則認定取締駕駛闖紅燈 警:以當場舉發為原則最新更新:2019/03/01 16:45(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日電)男子不服被員警在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開單,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闖紅燈應當場舉發,判決撤銷罰單。警方今天說,闖紅單以當場舉發為原則;天橋上拍照取締,實務上少見。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公布判決書,劉姓男子民國107年4月駕車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附近闖紅燈遭拍照舉發。劉男請求法院撤銷罰單,並主張員警站在天橋高處以近乎偷拍方式,為裁罰而裁罰,違反相關規定。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有闖紅燈行為,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能逕行舉發,顯見針對駕駛闖紅燈行為,警方應以當場舉發為原則。判決指出,劉男闖紅燈地點,雖當時車輛多,但並非沒有適當地點讓員警實施當場攔停舉發,員警舉發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對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今天電話受訪表示,舉發駕駛闖紅燈有當場舉發和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條件是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但後續需要有採證等作為。他指出,員警處理駕駛人闖紅燈,以當場攔停為主,在天橋上拍照舉發,實務做法少見,除非像是駕駛違規遭攔停後,仍刻意駕車逃逸,才會逕行舉發。顏三隆說明,這不是員警所在位置或偷拍取締問題,因法令規定,駕駛人闖紅燈可舉發。要逕行舉發,員警須依執勤經驗判定現場位置可能具有危險性等狀況,才可用拍照方式開單,若在平面道路或路口,仍以當場攔停舉發為原則。顏三隆說,每件個案狀況不一樣,依此個案狀況,法院會判決撤銷罰單,應該有了解整體案件狀況,並判斷員警執勤時未符合相關法令前提,讓程序出現瑕疵,才會判決撤銷罰單。(編輯:孫承武)1080301
這段是我每天上班必經路段,幾年前很好檢舉,但近兩年很難檢舉可以過關,原因在於路肩開放通行被當作尖峰時間疏導的措施後,檢舉的案件量大增同時違規人申訴的量也大增,所以後來定義了三種類型的路肩(可以參考這連結),而其中樓主這段為類型一,是可以匯入主線車道的所以如果要檢舉必須在閘道口500公尺的距離(有個告示牌說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開始錄影直到確定沒有再切回路肩並下交流道這樣才會成案.不過在類型一的說明裡有 "非往出口小車應於「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牌面前變換至主線車道" ,依照這說明理論上只要經過這路牌應該就不能切回主線才對,不過我檢舉過三案的經驗是就算我有清楚拍下他經過告示牌後再切回主線但這樣還是會被打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