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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傾巢出 臉書各地創專頁PO照貼文酸到爆

總編 覺得udn.com 聯合新聞網
的記者是不是常收到罰單呀?
經常發表替違規者護航的新聞!!
什麼叫檢舉達人傾巢而出?
那違規魔人不就全面攻佔!?
自己愛違規就是檢舉人設陷阱
有病就該看醫生好嗎?
台灣健保很便宜的~

檢舉達人傾巢出 臉書各地創專頁PO照貼文酸到爆


檢舉達人傾巢出 臉書各地創專頁PO照貼文酸到爆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213665?fbclid=IwAR0tSsuMRD2Tob6aFZDyWhR9BZXJnJnxHafP6JNWh0S9ZikfKakfW5epP2I

翻轉大高雄交通違規 來原處: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857121790987036&id=2468385393194013
2019-12-09 14:56 發佈
檢舉達人此稱呼,已經有法院認證,算是一種美稱。

因為我有多年前,一位紅線違停的駕駛,

用 "檢舉達人" 稱呼正在拍照的檢舉者之不起訴書,(不起訴書暫不公開)

所以我拿到不起訴書後,我也釋懷,檢舉達人是棒棒人稱喔,法院認證。


各縣市只會有越來越多的守法民眾願意檢舉,

這些願意檢舉者也不會想來01留言,因為此處還是交通違規者囂張的地方。
感謝檢舉達人
沒獎金默默奉獻
功德無量~~~~
a7810236 wrote:
總編 覺得udn.com...(恕刪)

我歡迎檢舉達人傾巢而出
敢違規, 被檢舉就不要GGYY, 爽快一點
kc1229 wrote:
我歡迎檢舉達人傾巢而(恕刪)


同意
敢違規就有收罰單的心理準備,不要再回頭怪檢舉達人。
幹違規就要有收罰單的準備!
感謝你的付出 讓違規無所遁形 擠霸分
a7810236 wrote:
總編 覺得udn.com...(恕刪)



正在檢舉當中

常用法條

第 56 條,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槽化線)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行駛機慢車優先道)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佔用機車停等區)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未打方向燈)

第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四十八-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第 55 條
一、在人行道臨時停車。
四、不緊靠道路右側,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六 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現在的記者、只要小學程度、會做吸引人的標題就夠了、剩下的文案看圖編故事~

台灣每日新聞~不是政治就是小吃或YouTube翻來的影片、難怪記者這職業被人看確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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