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很保守,但是你有受傷.找找這個路口是否有監視器拍下整個過程,能夠清楚顯示汽車是否停住再開,機車是否減速,這蠻關鍵,如果機車超速就麻煩些了,誰是"主因"誰是"次因" 造成的因果關係.都會影響肇責比例.你有受傷需保留所有就醫紀錄,及單據,已備將來求償及保險賠償之用.你有受傷,你去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刑事,對方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但要看車鑑會的鑑定報告(會有肇責比例),及提告後地檢署根據車鑑會鑑定報告,調查後向法院提起告訴,待法院審理後的醫審判決出爐,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告訴.期間會有民間調解委員會調解,地檢署調解庭,以及送至法院後的調解庭,都無法調解成功就進入辯論庭,然後終結審判.這種最多是2審終結.注意:要提告需在事發日算起,6個月內提告.過了就沒了.提告找交通隊,當初報案三聯單承辦警員辦理,他會填單送地檢署,地檢署收狀後,會行文車鑑會去做鑑定報告(這部分部用你出錢,若自行找車鑑會鑑定要花3000.)
tt_koupe wrote:初判表很保守,但是你...(恕刪) 非常感謝您!!!事故路口有監視器,警方皆有調閱。對方有提供行車記錄器,我去做筆錄時也有看影像部份,確實對方汽車是沒有停下,是一直往前開的。我的部份,應該是指我沒有減速,我當時是右轉後直行到該路口發生事故,所以我的車速應該是無法快到超速的。
我一再主張絕對路權制就是這樣如果絕對路權制,此案四輪汽車穩輸只有先禁國家才會在那7:3、6:4 喊來喊去,喊輸就在那到處找診斷書想要以刑逼民,根本比土著還落後路後有閃紅或閃黃或其他交通告示牌(前有幹道、停...) 標明,則以號誌、標誌為優先沒有號誌標誌則以車道多寡、路寬為依據判斷誰是幹道如果都同寬,依序才是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左方車禮讓右方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