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明顯的行政程序違法,已準備申訴~ (等建檔) 此案若申訴不過,必告! 先前就不斷提醒台東縣警察局,他們有一堆測速告示牌設置違法,他們還信誓旦旦的跟我保證合法 到時就上法院來看誰合法 336.5 - 336等於多少,應該不用計算機吧! p.s. 駕駛不是我
人的心態真的很難理解可以用行車紀錄器或手機拍照檢舉他人違規警察站在路外,或未告示有測速,攔查或拍照就是偷拍或就是與法不合只要不違規何以怕遇警察,頂多耽誤幾分鐘聊聊天有差嗎???事發地點與填表地點未必要寫一樣
hpvs19 wrote:人的心態真的很難理解可以用行車紀錄器或手機拍照檢舉他人違規警察站在路外,或未告示有測速,攔查或拍照就是偷拍或就是與法不合只要不違規何以怕遇警察,頂多耽誤幾分鐘聊聊天有差嗎???事發地點與填表地點未必要寫一樣...(恕刪) 呵呵,這種有關證據有效無效的事情,寫不一樣就等著再多被我告一條偽造文書喔先前就去函警政署問得很清楚,所謂的100~300公尺指的是執法人員站的地點與告示牌之間的距離,而且被測車輛要經過告示牌後才能測喔.自己定的規則就乖乖照著走唷~不然我也不想D+6天內檢舉,我比較偏愛D+365天再一次檢舉說實在的,如果違法、違規沒不用付出額外成本,我一定天天違法和違規! 你以為我檢舉是為了正義嗎? 呵呵. 純粹是不想當白痴而已,所以我才檢舉,根本不是為了甚麼正義還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