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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態樣疑義

「臨時停車」定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如果今天有一台車併排停在路旁,但駕駛是停下來接聽手機(沒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行為),且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是否就不符合臨停的定義?還是接聽手機屬於裝卸物品態樣之一
2019-11-21 12: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停車態
glenhsu0128 wrote:
「臨時停車」定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如果今天有一台車併排停在路旁,但駕駛是停下來接聽手機(沒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行為),且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是否就不符合臨停的定義?還是接聽手機屬於裝卸物品態樣之一(恕刪)


不用想這麼多, 檢舉違規併排臨停一定舉發, 還不用照車頭
並排停車分..."臨時並排停車"(600元)與"並排停車"(2400元)....兩個都罰!!

如果是我,我都會檢舉,就跟紅線停車一樣...不該停車的地方就不該停車...你方便30秒,就有人不方便30秒(甚至危險30秒)

被檢舉人也不用太擔心...每個人都有申訴的權利...有案例說是停在路邊等前方車輛出停車格就被照相檢舉,他有銷案成功!!
https://www.msn.com/zh-tw/autos/news/%E5%81%9C%E8%B7%AF%E9%82%8A%E7%AD%89%E8%BB%8A%E7%A7%BB%E5%87%BA%E5%8D%BB%E6%94%B6%E7%BD%B0%E5%96%AE%EF%BC%81%E8%AD%A6%E5%8F%AF%E7%94%B3%E8%A8%B4/ar-AAIRGmj
大大的意思是直接從車尾拍就可以嗎?

不用證明車內無人嗎?還是一定要隔三分鐘拍兩次?

changhou wrote:
不用想這麼多, 檢舉...(恕刪)
glenhsu0128 wrote:
「臨時停車」定義:依...(恕刪)

你就已經說併排了
還管他是怎麼停
併排不管怎麼停都不行
並排臨時停車用影片很容易辨別違規態樣
如果是用照片
需要有時間差才能確認違規
所以警方希望檢舉並排臨時停車
使用影片比較容易佐證違規事實
所以拍影片時不需要連續拍三分鐘或清楚證明車內無人嗎?

曉得 wrote:
並排臨時停車用影片很...(恕刪)
要看各縣市警察局取締的標準
申訴警察應該是打回票無疑問,但是如果行政訴訟到說不定遇到「照字唸字的」的法官,還真的有可能銷單,因為規定一開始即說需符合「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如果辯稱停在旁邊接手機沒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狀態,自然不符合臨時停車的定義,法官是有可能採定不是臨時停車態樣,自然就沒有併排違規臨時停車的問題,在臺灣我覺得法官怎麼判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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