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趕在滿7日之前半夜爬起來檢舉一堆大型重機不好好騎車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928298)結果今天收到這個10月12日上午11點34分違規10月19日凌晨12點38分檢舉這樣是逾7日嗎?想請大家幫我驗算一下,到底是誰國小沒畢業??
A-Shin wrote:各縣市的違規檢舉系統...(恕刪) 照你這樣說,以10月12日為起算日,時分秒的部分不看,那也應該是10月20才算「『逾』7日」吧??10月19日只能算是「滿」7日。還是教改又改了甚麼字詞的涵義了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嗜血尤物 wrote:10月12當日凌晨 13 14 15 16 17 18(第7天)23:59:59 19(第8天)...(恕刪) 照這算法也行:老闆今天10/24跟你說,給你兩天的時間把報告交出來,不然就捲舖蓋滾蛋然後老闆明天10/25 問你,報告呢?你:不是說兩天嗎?老闆:自己拉回去看你的算法,麻煩東西收一收別佔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