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2部車有符合嗎?
第1段
第2段
請教各位前輩 謝謝
tw16888 wrote:
請問這2部車有符合嗎...(恕刪)
白色LEXUS ANH-2855
2019-10-18 PM:17:33時,台74線中彰快速道路霧峰往潭子方向約25.4公里處,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2019-10-18 PM:17:33時,台74線中彰快速道路霧峰往潭子方向約26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2019-10-18 PM:17:34時,台74線中彰快速道路霧峰往潭子方向約34.2公里處,違規行駛路肩
白色BMW BCE-2335
2019-10-18 PM:17:33時,台74線中彰快速道路霧峰往潭子方向約25.5公里處,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2019-10-18 PM:17:34時,台74線中彰快速道路霧峰往潭子方向約34.2公里處,違規行駛路肩
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受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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