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1229 wrote:請問要檢舉成功的話必須具備那些證據?當然必須拍到車牌,必須顯示停在人行道然後呢? chaos_jan wrote:正面拍車牌跟車內是否有人,其他就是違停相對位置,最好有不通時間點,這樣容易成功 2樓正解 原來是在台南,可以從車子後方用這個角度拍一張,駕駛座再拍一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首長交通檢舉信箱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補充說明: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違規事實之認定: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如檔案過大建議將影片擷錄片段上傳即可,以避免因容量過大而無法上傳。或以製成光碟的方式,寄至交通警察大隊(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收。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06-2629292、06-2629393電話報案,本局或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轄區分局派員警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心灰意冷* wrote:真的嗎?...(恕刪) 真的 ~要有信心 !前幾天,台南空軍基地有戰機展示及飛行表演,帶家人來逛逛,天堂區的員警非常愛民,視力似乎也 . . . .那麼一定要來贊助個幾張,先來個闖紅燈的阿伯 :阿伯 : 哪個王八蛋檢舉我的,又沒有行人在過馬路,就不要被我知道誰在檢舉。再來個斑馬線臨停 :臨停 : 我只是接家人上下車,這樣也要檢舉喔,你不知道我父母親 80 幾歲了,我怎麼能讓他多走 2 步路 ?什麼 ?? 你說有別的老人家也要用斑馬線 ? 他可以繞過去啊,老人家多走走幾步路,身體比較健康啦,我 1 分鐘就開走了,啊 ~~~~ 不跟你這魔人講了,你一定是被主管罵,沒地方發洩,不然就是只能用左右手,沒家庭的人。大叔接著帥氣登場 :大叔 : 肖年A,呷飽太閒了逆,我忙著做生意,扣環來不及扣,你這樣也要檢舉逆 ?我 : ( 結巴地回答 ) 大叔,啊你跨雙黃跟不打燈,我都沒有送,幫你省 2 仟 1 了逆。還有跨雙白跟跨槽化線的,我來看看天堂區的員警,會用什麼理由來退件,先試試水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