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問題是行人身上沒有掛車牌只能靠警察當場攔檢才能開罰300元不然你能奈我何?
William945 wrote:有時候很感嘆台灣雖然...(恕刪) 確實很寶,但你看看那行人用路環境有行人可以走的地方嗎?使出凌波微步也不是只有路人才會,兩輪.四輪也是常見既使你跟動力機械車輛發生碰撞,也不保證你會完全無責
ken299629 wrote:防禦性駕駛這種小路上...(恕刪) 之前有看過一部日本交通影片,路邊有行人,要嗎停下來,不可以按喇叭,要嗎路寬夠要距離他一個人身高距離看過去~~不然會被罰,但是台灣還沒有這個觀念
William945 worte:有時候很感嘆...(恕刪) 這種情況,不錯了!我覺得樓主不該苛責!對方是看到前面紅燈了, 前面的車也停下來等紅燈,往後看到樓主的車也減速了!她轉頭往後看,身體語言已經表達了(如同左右轉燈),所以她才穿過馬路的,不錯了!我覺得樓主不該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