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交通法規,機車的路權大致上比照自行車等慢車,需靠右行駛於慢車道,頂多有條件可行駛於相鄰慢車道之快車道(或外側兩個車道,參見交通法規第99條),因此機車路權和自行車至少有九成以上的相似度既然機車路權大致上比照慢車,但為何機車在交通法規歸類上卻屬於汽車?這樣子交通部不覺的矛盾嗎?既然機車路權偏向慢車,那列為慢車比較好,一律靠右行駛於慢車道,速限不得超過40,這樣才能提升機車用路人安全